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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诉状(汇总17篇)

作者:紫薇儿 子女探视权诉状(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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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书子女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1.依法对被执行人协助申请人行使子女探视权的义务予以强制执行。2.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审理完毕,并作出(_______)初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现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其中载明:“原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应给予协助”,但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百般阻挠,导致申请人无法行使探视权,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为维护申请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子女抚养诉状

________ ________ 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男,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___ 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人。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________ 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________ 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子女抚养权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1995年10月2日生,汉族,_____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李______由原告抚养。

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上诉状

送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与被上诉离婚纠纷一案,现上诉人不服鄞州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__________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在 __________ _____ 商店购买了_____ 立式空调一台、_____ 挂式空调一台、_____ 电视32寸电视机一台、_____ 47寸液晶电视机一台、_____ 洗衣机一台、_____ 冰箱一台、_____ 微波炉一台、煤气瓶__________二只、电风扇二台、饮水机一台、_____ _____ 电饭煲一只、电热水壶二只。同日,原告在_____ _____ 家私有限公司购买了布艺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只、大理石两用餐桌一张及餐椅六把、藤椅三件、小凳十二根”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认定的时间、地点购买了上述物品。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在于宁波市__________商店出具的证明一份、_____ 市__________私有限公司订货单复印件一份,再无其它。然上诉人对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上述瑕疵材料不能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被上诉人提交的订货单,不仅真实性无法确认,作为证据更是瑕疵诸多。订货单作为一份合同,为何盖的是发票章?被上诉人购买时的发票何在?付款凭证何在?被上诉人提交的20__年8月9日的证明,既没有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相应的付款回执或发票单据;起诉状是20__年8月8日书写,该份证明却是8月9日出具,在证明未出具之前,被上诉人是如何计算出价值53398元的财产的?不能排除系被上诉人为了凑足价值53398元的财产而虚构证明。

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在婚前购买了晾衣架一副、自行车一辆、棉被九条、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绣的十字绣三幅现放置于被告施朝恩家中”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婚前购买了上述物品,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缺乏任何依据。结合一审被上诉人起诉时自行制作的财产清单,从被上诉人主张的棉被及被套合计10套到一审法院判决的合计11套,一审法院显然是混淆事实,枉法裁判!

再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__________现在宁波市鄞州塘溪欢乐购百货店任收银员,每月收入_____ _____ 元”及“关于婚生子施竹玮的抚养费,应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因原告提供了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月收入为_____ _____ 元,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酌定原告需每月支付儿子施__________抚养费_____ 元”的说法是错误的。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_____了_____ _____ 百货店出具的证明一份,上诉人对该份证明三性均存在异议,且该份证明系超出举证期限提供,没有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换句话说一审法院作出此认定的唯一依据就是这份自身存在瑕疵的证明。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依据不足。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何在?工资清单何在?社保缴纳证明何在?一审法院如此判决的行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更是为日后类似案件判决,即单凭一份证明就可确认其真实收入情况开了先河!

此外,既然是小孩抚养费的支付不仅要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还要统筹小孩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那么一审法院为何仍会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宁波市农村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已经超过1300元/月的情况下,对于一个刚满周岁的小孩来说,500元/月的甚至1000元/月的开支够么?小孩是一审法院幻想中的百病不生、铁打石铸的么?一审法院显然是仅仅片面的考虑了被上诉人所谓的每月仅有_____ 元的情况,而没有综合考量小孩的实际所需。

再者,退一万步讲,纵使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现在收入水平为1600元/月,那么是不是被上诉人就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或者抚养费仅支付300—500元/月?答案是否定的。被上诉人作为一名正常且健康女性,对于离婚后的收入及工作均存在未知性,现行收入水平不能代表被上诉人今后收入水平。恰恰相反,鉴于法院判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具有稳定性,为使判决确定数额公平公正,应该以小孩日后健康成长所需为标准,不能单纯以被上诉人单方陈述的工资收入作为唯一考虑依据。

然后,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原告现放置于被告家中的晾衣架一副、自行车一辆、棉被九条、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绣的十字绣三幅,被告亦同意返还原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二、退一万步讲,纵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家中有类似被上诉人提及的财产,纵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当初被上诉人确实是购买了上述财产,那么一审法院又凭什么认定现在上诉人家中存放的财产就是被上诉人声称的自己当初购买的财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__年结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被子被套就没有置换过?冰箱洗衣机等作为种类物,一审法院凭什么认为时隔这么久,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发票、产品型号的前提下,就能将二者认定为同一物品?一审法院的判决逻辑显然错误!

三、一审法院认定“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其个人购买的现放置于被告家中的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该财产系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购买上述财产的凭证,且购买的时间系原被告结婚之前,因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故上述财产应返还原告”的说法是错误的!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其次,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诉请,在被上诉人缺乏证据依据的前提下依然支持被上诉人诉请,违背了法院应当客观公正审理案件的原则,更有甚至枉法裁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上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和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民族______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和住址______________,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生女(子)_______________由原(被)告。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未婚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总价约110万元)。

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__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__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_______________于20__年12月8日死亡)。被告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_______________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_________________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__________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__________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同居子女抚养诉状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与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部分错误。

(一)被上诉人不是“考入高级中学”的。

(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郑迎健“系残疾人”、“无业”不准确。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

原告:周xx,男,1963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市,xx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xx小区x单元x号。

被告:王xx,女,1969年x月x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小区x单元x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x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x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x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阅读全文。

如何起诉探视权。

探视权是孩子的父母都应该具备的权利,但是在一些离婚的家庭中,会出现探视权受阻的情况,那么这个情况发生了应该怎么起诉呢,在法律上会夺回探视权吗,探视权的规定是如何的。华律网小编整理了“如何起诉探视权”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如何起诉要求探视权。

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后,因探视权受阻而需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向对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应该提交诉状和双方有关探视权的约定或双方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据、双方及子女的身份信息材料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

协议人:欧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欧阳某某、游某某双方于××年×月×日在株洲市芦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决定协议离婚。

现双方就协议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条款:

一、某某与某某自愿离婚。

二、子女由一方抚养,另外一方每个月支付600元的抚养费。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用等。

如果子女抚养期间产生一次性大额支出的,双方再协商解决;。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3%的赔偿金。

5、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元人民币。

6、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元。

7、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元。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如下: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xxxx协议人:xxx。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探望权的特征【3】。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中国《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

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同居子女抚养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李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_________________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探望性探视,

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有无传染性疾病等)、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

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可以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对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是由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说到诉讼那肯定就是要有起诉状的,究竟子女抚养费的起诉状是怎么写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必须指出的费用,夫妻离婚后,未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小孩抚养费,这个费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愿给抚养费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索要孩子抚养费起诉状。

文档为doc格式。

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子女的抚养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可以要求适当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一般对子女抚养费的增加是由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了。说到诉讼那肯定就是要有起诉状的,究竟子女抚养费的起诉状是怎么写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必须指出的费用,夫妻离婚后,未得到孩子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小孩抚养费,这个费用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果没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不愿给抚养费的话,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交索要孩子抚养费起诉状。

子女抚养费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男,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__________4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

被告:_________________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汉族。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女抚养费纠纷起诉状

被告:_________________林,男,48岁,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20,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月**日在上海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房屋总价为755,000元,位于本市宝山区#路16弄16号3室(下称“系争房屋”)。由于被告不愿履行该合同所约定的交房及过户的手续原告曾于20__年2月初将被告起诉至贵院,被告答应同意交房及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而后原告撤诉并与被告又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_________________系争房屋的价格变更为728020元;原被告双方于9月2日到宝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按照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了所有的房款,然而虽经原告的再三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补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被告还欠系争房屋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1328.31元,被告应当支付的中介费7550元也是原告垫付。

原告认为,房产买卖双方应当诚实信用,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依约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探视权起诉状范文

我国关于离婚之后子女探视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具体规定如下:

(一)《民法典》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xxx男xx年x月x日生x族,xxx人,住x市x区x路x号x小区x单元x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年x月x日生x族xx市xxx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x路xxx号xxx小区xx单元xx号。

诉讼请求:

责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xx年x月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也仅够维持。

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500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但基于与生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代理人:xxxxxx年x月x日。

总之,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所涉及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现实中,会存在各种问题,比如被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对方在判决后义务的履行,或者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等,如果夫妻中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确实存在难以增加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最好还需要需找其他的途径,但是,法律要求如果被告被告能给而不给,则另当别论了。所以,当事人在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在得到法院支持的同时,也应该在适当的时候寻求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这样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会相对简单、容易一些。

离婚后,孩子因学费增加为由能让另一方增加抚养费吗?

王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和,感情确已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定:小王归母亲刘某抚养,父亲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生活费较少,刘某也有稳定收入,足以维持生活。小王升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加之刘某下岗,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当时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奈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王某拒绝,称协议约定抚养费为400元,自己也按时支付,现在没有义务增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请问: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增加,是否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

解答:

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增加,有权要求其父王某增加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费,但该抚养费是以当时小王上小学时的生活费为标准的,此时小王升初中,所依据的具体情况了发生变化。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小王因升初中,实际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相应增加,原定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生活,王某设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有给付的能力,小王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