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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模板7篇)

作者:念青松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模板7篇)

在重要的会议中,一份精心准备的发言稿可以增加演讲者的自信心和说服力。发言稿的写作需要考虑到听众的背景和接受能力。如果你正在为一份重要的发言稿而苦苦思索,不妨看看下面这些精彩的范文。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一

今天重温了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47章版,黄风翻译),这本书中文版只有七万多字,但正如贝卡利亚卷首语,该书对现代刑法产生了启蒙的意义,对世界以及我国的废除死刑、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的观念都奠定了基础。

一、贝卡利亚主张废除死刑。

现代社会有一百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源自贝卡利亚废除死刑的思想,该书阐释了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原因:

2、死刑没有达到效果。设立死刑的目的是为震慑一般民众,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能对民众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个体惩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长期普众的连续性。因为死刑执行的时间很短,民众能忍受短暂的痛苦,但不能忍受长期、连续的监禁、苦役,死刑达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3、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暴的榜样。用合法的形式告诉人们,只要有正当理由,就可以用剥夺生命的形式应对暴行,导致了以暴易暴的恶性循环,使得民众越来越残暴。因此死刑越多的国家,犯罪也就越残暴。

4、特殊情况可以保留死刑。如果国家陷入了**、无政府状态,混乱取代法律的时候;当某人存在、某行为在社会中引起巨大恐慌的时候,死刑就应当起到作用。

二、贝卡利亚提出了现代刑法基本原则的框架,即罪行法定、罪行均衡的刑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罪行法定是最重要的原则,即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立法者有规定犯罪的权利,且不能超过社会契约的范围;任何司法官员只能执行法律,但不能因为热忱或者公共福利为借口来解释法律,增加对罪犯公民的既定刑罚,否则司法官员就变成了本质上的立法者。所以法律条文应当清晰且公开,法律条文应当用尽量精准、不能含糊不清,言语让人们明白,且应当公开让尽量多的.人明白法律规定,否则民众无法理解法律且无法掌握自己的自由和命运。

罪行均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能起到效果。有罪必罚,但也不能过度,犯罪是恶、刑罚也是恶,以毒攻毒但药不能太猛,是解毒必须的不能把人致死。刑罚应当由重到轻做相应的阶梯排序,重罪轻刑会鼓励犯罪,轻罪重刑会导致更多的犯罪。

三、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因为有了犯罪所以要惩罚,为了以后没有犯罪需要刑罚,前者是报应主义、后者是预防主义。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经犯下的罪行。除了惩罚犯罪,还可以用教育的方法进行预防,且法律的执行机构需要遵守法律,不能腐败。

联系我国刑法虽然我国刑法并未取消死刑,刑法确认了罪行法定、刑罚一致的原则,并以条文的形式制定了刑法的目的,我国的刑法现状,可以看到很多贝卡利亚理论思想的痕迹。

一、关于死刑,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在个案审判时只有在不少不足以平民愤时才适用死刑刑罚。刑法在修正案九生效前还有55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废除其中的9个,最终刑法能够判处死刑的罪名剩下46个,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这三个于国家政权、主权有关的犯罪攻击31个,占了死刑罪名的一大半;另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侵犯财产罪1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贪污贿赂罪2个。

二、我国19《刑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同时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虽然刑法没有直接规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我国的刑法理论均认为,刑法的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且有执法机关的惩罚,刑法就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达到罪犯不敢再次犯罪、一般民众在可能违法之前三思的预防目的。

总之,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是现代刑法的启蒙、基础,搭建了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的框架,对世界、我国的刑法都有重大的影响。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二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过程与方法:

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是第七课的教学重点,因为第七课主要通过讲述违法、犯罪及其制裁,对学生进行刑法教育。主要讲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我国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教材表述了刑法的概念,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作用。二是犯罪,犯罪概念有三层涵义,分别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讲犯罪的概念,必须结合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学生掌握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对犯罪的概念也就掌握和理解了。三是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讲刑罚的概念,主要弄清刑罚与其他制裁措施相比较而具有的特征;讲刑罚的种类,弄清主刑和附加刑的特点,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可以随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教法建议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问题。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识记犯罪的三个特征,我国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刑法、犯罪及应受到怎样的惩罚。

2.过程与方法:学习用对比的方法认识主刑和附加刑,在探究活动中,逐步培养探究学习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通过学习犯罪问题的有关知识,知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重点与难点

重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难点:犯罪的基本特征

教学过程:

整堂课以启发式教学方式为主,从实例中让学生了解犯罪及其处罚。

第一步:复习旧课,适时引入新课。

1、复习旧课,填写下列表格:

类别

定义

处罚

违宪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

2、阅读投影一中的案例:

初中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经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得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提问:

孙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为什么?

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什么?

(学生讨论后,教师简要归纳。)

孙某的行为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犯罪行为。因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并受到了刑罚处罚。人民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的依据是刑法。

教师从这里适时引入新课。本节课我们学习犯罪,刑法、刑罚的关系。

第二步,介绍我国刑法及其意义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p97,并填写下表:

刑法的定义

第一部刑法颁布时间

现行刑法颁布时间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意义

教师检查学生填表情况,并进行总结:

刑法是一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概括起来就是惩治犯罪、保卫人民。

我国刑法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

第三步,明确犯罪及其特征。

1、什么是犯罪?

请同学判断:违法行为一定是犯罪行为。

(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并适时引出犯罪的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一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犯罪行为则是指违法行为严重,对社会危害很大,触犯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以,并非所有违法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投影二: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提问:从投影中你能概括出犯罪的特征吗?

(学生讨论并回答,教师归纳。)

2、犯罪的特征

第一,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一点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和不道德的行为区别开来。判断一个人是否犯罪,首先要看他是否实施了某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须指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的危害,其二,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如犯罪的预备行为和某些犯罪未遂。

案例材料:

未成年人犯罪未遂,要追究刑事责任吗?(详见扩展资料)

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刑事违法性。

看教材p98“想一想”:怎样衡量一种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同学思考并回答。

教师总结:刑事违法性,是区分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标志,即当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时,这种行为才被定为犯罪,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就不认定为犯罪。

第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刑罚当罚性。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法律后果。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一种评价,在某种情况下,刑罚重的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刑罚轻的说明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用刑罚予以及时制裁,这样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某种惩罚。

总之,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决定的,他们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构成犯罪概念的总体,成为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和尺度。

第四步,说明犯罪分子应受刑罚处罚。

阅读案例:

成克杰因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于7月31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于209月7日裁定核准成克杰死刑。

在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这些表示的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的刑罚。

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并概括出刑罚的定义及种类。

同学概括总结之后,教师展示投影: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三

在老师的推荐下阅读了《论犯罪与刑罚》,薄薄的一本小册子,却吐露着经典。本书有47个章节,每个章节用短小的篇幅,精炼的语言,从刑法的起源,效力的来源,犯罪的分类,刑法的目的,行刑方式,预防犯罪等,阐述着犯罪和刑法的方方面面。阐述的过程中,涉及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的比喻,使文章更为生动形象,也增添了阅读的乐趣。在体现作者是一个博学之才的同时,启迪着人们思考。

首先,关于死刑。死刑是不被推崇的。

在第28章《论死刑》里面,作者明确的说道“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共鸣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作者认为,把处死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只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会在既定的政府体制中引起危险的**。再者,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第二个理由是,处死一个公民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此时实行据以被视为正义和必要刑法的理由。

卢梭和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他们认为社会契约的前提是公民交出自己所有的权利建立政府。而在作者看来,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四

刑罚的定义管制

拘役主刑有期徒刑

刑罚及其分类无期徒刑

死刑刑罚的分类罚金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教师概括:

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罚的目的:第一,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新人,第二,还可以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起到警戒和抑制作用;第三,还可以现身说法的教育群众,提高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应的主要刑罚,其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总结:

今天明确了三个基本概念:犯罪、刑法、刑罚及其内在联系。

犯罪是某种行为触犯了刑法受到刑罚处罚的特有的法律现象;刑法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依据;刑罚是某种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触犯刑法的必然法律后果。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五

原创:唐勇辉浙江凯信律师唐勇辉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2002年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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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六

“罗马人是民法的巨人,刑法的矮子。”这句话尤为形象地描述了封建社会末期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和刑法的发展状况。

以法国为例,路易十四及其继承人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统治,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还有一种非常法庭叫“宪兵队法庭”,其管辖权越来越大,到最后竟然直接拥有刑事司法权。公民的自由受到极大限制,刑罚随时可能降临在每个人头上。

此外,教会同君主联手起来控制着当时的西欧。一些我们现在看来认为是匪夷所思,极其不合理的罪名,甚至不应该成为犯罪,比如“自杀罪”、“辱骂神明罪”,不仅拥有着头头是道的释义,还拥有着特别严厉的刑罚。

总而言之,当时的刑法并未独立,而是与各种习惯、道德规范、宗教信条混杂在一起。

人类社会总是向前发展的。继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以来,18世纪,法国爆发启蒙运动。这无疑是对人类社会一次巨大的洗刷——从自然科学发现客观规律,并将其运用在社会科学上,彻底批判了中世纪以来的神学教条。当时很多思想家都迫不及待地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联系起来,比如说贝卡利亚,他的刑法学并不以任何现存的实在法维基础,而是从唯物主义的感觉论处罚。他文笔优美,常常用各种关于自然科学的比喻句说明道理,比如“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

在旧刑法学说被一下子土崩瓦解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那便是关于真正的刑法学说。什么才是犯罪?犯罪的标准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和目的是什么?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启蒙思想家们兴高采烈地讨论起来,可是没人能够给出一个定论。

非常震惊的一件事情是,贝卡利亚写这本轰动全欧洲的《犯罪与刑罚》时,年仅26岁。他虽是名法学生,但对当时的形式制度却缺乏直接和深刻的了解,反而在数理方面极具天赋。也许正是他并未深入了解过多,才更善于跳脱出现有桎梏,拥有了强大的创造能力、丰富的想象力和无比的共情能力,以全新的视角来展现刑法的世界。

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篇七

在浩如烟海的法学著作中,有本著作绝对堪称旷世经典之作,它就是意大利著名的学者特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近日,我阅读了该书的中文译本,翻译者是黄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于出版。

要想比较好地理解一本书的内容,必须先从了解作者的时代背景和作者其人入手,这样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所要表达和传递的思想。贝卡里亚(beccaria)于1738年出生于意大利米兰,20岁便从帕维亚大学法律系毕业。当时正处在欧洲启蒙思想运动时期,贝卡里亚热爱读书,思想如椽,论理雄辩,他不仅兴趣广泛,知识体系宽广,而且极富想象力和逻辑力。贝卡里亚在24岁那年发表了一篇关于经济学的论文。25岁那年写下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的出版,在当时的欧洲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贝卡里亚也因此获得了巨大的欢迎和尊重,当时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等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积极的肯定。该书的问世,好比黑暗中刺破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给了当时的欧洲社会以极大的启发。我认为,只有具有极强的民主和自由精神,只有具有极强的知识体系和逻辑推理能力,只有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真理的无限向往,才能写出这样的惊世骇俗的文字。如果没有超乎想象的对民主和自由的向往和极大的勇气,25岁的年青人也不敢写出这么一本书。我想这也是他为什么在当时和后世受人称赞和佩服的原因吧。

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贝卡里亚提出了很多的观点。其真知灼见,痛陈社会沉疴,而且提出了解决办法。伏尔泰语重心长地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由此我相信:这样一本著作必定能消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残存的野蛮内容”。就篇幅而言,该书绝对只能算是一本“小书”,全书就六七万字而已,还不如现今很多法学博士的学位论文的字数多。但是,这本书的确是很伟大,该书提出了很多为后世所采纳的刑法学观点,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人道化等。

该书不仅仅是本刑法学的书,它所涉及的法学学科很多,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立法学,社会学等丰富内容。足见作者的知识体系的庞大,逻辑思维的严密。虽然,任何的事物都是有时代局限性的,但是,时隔200多年,作为后世学习法律之人的我们即便是站在21世纪审视这本书,读后感依然觉得它的思想中散发着民主和自由的精神,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和时代往前发展的趋势。我们要发展经济,没有好的物质基础,我们一样很难实现自由,因为那样的话,很多事情都会因为囿于物质条件而做不了。同时,我们也要自由,要民主,没有民主和自由的社会,不是真正的现代社会,没有民主的现代化,所有的现代化都是自欺欺人的。

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基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上帝创世说而展开的。该书认为许许多多的人为了自己大部分的自由而分割出小部分的自由给君主而形成的自由的集合就是君主的公权力的来源。同时他认为除了全知全能的造物主――上帝外,没有人可以自命公正地处罚任何人。而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是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石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统治者镇压和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在贝卡里亚的眼中,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法律是维持社会民主和社会正义的契约。在法律面前,人人生来平等。但是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没有阶级的话,是不会有国家和法律的,正是因为有了阶级对立和阶级剥削,所以才需要法律和维护的统治秩序。

可见,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学和资本主义的法学在理论前提上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鉴他们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和科学成分。所谓“取其精华”。在贝卡里亚的这本书中,虽然没有大篇幅地振臂大呼民主和自由,但是,作为读者的我却在书中看到的都是闪耀着理性光芒的思想,那就是平等,自由,民主,反对君权,反对神权,反对暴政。虽然没有大量笔墨地写民主,但是却无一处不在谴责着当时的野蛮的刑事司法制度。这集中地反映在贝卡里亚对于刑法原则的论述,对有罪推定的论述,对死刑的存废的论述等篇章中。

合上《论犯罪与刑罚》这边小书,脑中一直想着书后最后一句话,那句话实在是本书的精华所在,堪称真理。“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和犯罪的并由法律规定的”。这句话很睿智地道明了现代刑罚的几大原则: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审判公开、刑罚及时性、刑罚及时性、刑罚人道化。纵观本书,尽管并非无懈可击,200年后的我看来它也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这本书所闪耀的精神是最耀眼的,这也使得它成为历史上最耀眼的刑法学著作。所以一代代又一代的读者会继续阅读它。我看到最多的是贝卡里亚那个向往民主和自由的心、那颗热爱生命,尊重生命的心、那颗散发着理性与博爱的心。因为有了很多象贝卡里亚这样的学者、智者,人类的知识宝库才会如此丰富。感谢贝卡里亚,因为有了他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后世才能看到这么经典的刑法学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