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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汇总5篇)

作者:HT书生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汇总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篇一

贴合办理托收承付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选取托收承付的方式,认真填制托收承付凭证,遵循有关的结算规定,保证托收承付结算的顺利完成。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适用条件与委托收款大体相同,由收款单位自行选用。托收承付凭证也分为邮划和电划两种,都是一式五联。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篇二

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贷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适用范围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篇三

2、办理结算的款项务必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贴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务必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务必签有贴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务必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务必重合同、守信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对于下列状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务必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待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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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篇四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短期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有限公司

经___女士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_______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_______。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____。(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月息___。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介绍及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年__月__日

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结算原则篇五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1、委托收款记载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的名称;

(4)收款人的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人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银行名称。

2、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管理资料

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是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教人。

3、委托收款使用中需注意: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