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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专业(热门17篇)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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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20-年5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以来,对遏制编外用工无序过快增长、控制因人设岗随意进人、规范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1、绝大多数乡镇部门都能认真对待此次编外用工专项检查,但也有少数单位未报送自查材料,如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以及交通系统事业单位。

   2、编外用工计划申报、审批、公开招聘相关制度执行较好,绝大多数单位能够做到先审批后使用,但也有超计划控制数使用的情况,如:县公安局核定数752名,实际聘用编外人员898人;县环保局核定数32名,实际聘用编外人员43人;县总工会核定数5人,实际聘用编外人员9人;县质监局核定数6人,实际聘用编外人员26人;县体育局核定数2人,实际聘用编外人员6人;县供销合作联社核定数2名,实际聘用编外人员3人;县矿资办核定数2名,实际聘用编外人员6人;梅溪镇、溪龙乡、报福镇、章村镇各超计划数1名。

   3、人才(劳务)派遣制度未得到较好的执行,大多数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将编外人员移交派遣机构,仍然自行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动合同(协议)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为今后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4、检查中发现劳动报酬发放标准不一,年平均每人发放3-4万元的有24家、4-5万元的有19家,5万元以上的有6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各乡镇、部门对编外用工经费待遇相关条款的理解掌握不同,有的就高不就低,全部按照上年度我县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平均工资的1.5倍执行,有的内部平均主义、“大锅饭”,未按照岗位特点、劳动强度、难易程度、贡献大小适当拉开差距(检查中发现报酬发放高的7万多元,如皈山乡人均75000元,少的在2万元以下,如农业执法大队人均18000元);二是制度出台以前,有的单位编外用工的待遇已经比较高,特别是担心专业技术性强的岗位、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留不住,造成待遇一时降不下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执行不一,有的部分交纳,有的全部交纳。住房公积金也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高低不一(检查中发现单位承担部分150—600元不等),有的未交纳。

    5、大多数乡镇和部门没有按照制度要求制订内部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存在着内部管理随意性大、考核奖惩不明确、清退解聘不到位等现象。

    6、编外用工管理以及监督检查涉及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纪检监察以及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各部门、各环节之间合力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一)修订下发了《安吉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点重申并修改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1、重申编外用工计划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必须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2、重点完善编外用工经费待遇相关内容,具体为: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福利)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定期联合公布。机关事业单位须根据编外用工计划控制数和实有人数确定编外用工工资总额(实有人数少于计划控制数的以实有人数为准),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报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审核;差额拨款以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核。用人单位须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岗位特点、劳动强度、难易程度、贡献大小等情况适当拉开差距,最高者不超过执行标准的1.5倍,最低者不得少于当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在工资总额外,适当提高专业技术性较强岗位聘用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在报经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岗位的匹配性以及任职资格的真实性审核确认的基础上,当年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可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年度考核合格者,岗位津贴控制在年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20%以内;年度考核优秀者,岗位津贴控制在年平均工资执行标准的30%以内);编外驾驶员行车补贴参照正式驾驶标准发给。

确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须为编外人员按企业标准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编外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切实加强编外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不超过编外人员总数的15%)给予适当奖励,对基本合格者实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不合格者予以解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编外人员以及违反机关效能被查实的及时予以解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得返聘,确因工作需要,需报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4、加强县政府同意利用国有资产或单位自行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用工管理,依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由县国资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抓好制度的落实。一是督促超计划数用人单位做好清退工作;二是下大力气推进人才(劳务)派遣工作;三是各乡镇、部门限期将本单位本系统编外用工管理相关制度上报县纪委备案审核;四是各用工单位必须在4月中旬以前按有关规定报批工资总额,县财政、县人力社保以及各主管部门要把好审核关;五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核算中心)要加强编外人员工资报酬支出单据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县国资部门要及时牵头制定国有企业用工规范性制度,并抓好落实。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编〔-〕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

1.批准机构情况(历史现状):我校创办于1995年9月1日,隶属于东方市教育局,机构级别为股级,本单位属全额事业单位。

2.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1.核定编制情况:根据东方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东编〔-〕14号)的文件规定,我单位事业编制123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3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

2.实有人员情况:目前实有在编在岗人员80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其中:全额拨款80人、差额拨款0人、经费自理0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名,副职0名。

2.实际配备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人,副职3名。

编外聘用人员15人,其中:特岗教师4人,“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11人,签订合同书11人,缴纳五项保险15人。

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一件,文号为东编﹝-﹞14号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装订基础档案一式三份。

2.整理人员信息资料(一式三份):(1)核查信息生成表6份(包括核查自查情况公示1份);(2)干部职工花名册1件;(3)空岗卡0件、干部职工介绍信16件、招工表0件、合同书0件、顶替表0件,其中:由于学校档案室经历了几次搬迁加上以前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不太完善的原因,导致从20-年7月以前进入六小教职工的介绍信全部丢失,共有65人找不到上述凭证,经到教育局档案室查找,用“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代替。我校-老师于今年6月已工作调动去海口市秀峰实验小学,-老师今年九月初正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同志今年3月已办理退休手续,财政工资表注明为打折人员;(4)收集领导职务的干部任免文件2件,组织人事调动手续材料等2件;(5)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1件;(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花名册1件;(7)干部职工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和社保手续材料共0件;(8)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1件;(9)编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11件、公益性岗位人员流动申请表1件;(10)核查信息生成表公示1次相片22张。

3.公示期间,共收到举报和反映材料2件,已办结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变更修改2件,未办结0件。

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意见。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无。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无。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无。

4.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情况:无。

5.我校没有超编。

6.“吃空饷”问题0人。

(二)主要问题简要说明及处理情况。

本单位上报的核查自查信息已经单位自查、审核、公示等程序,并按要求将收集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材料信息全部录入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系统中,核查自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报、瞒报的情况。

专此报告。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

(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第二章责任分工。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且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办理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三)下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

第七条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

第九条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

第五章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十条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

第十一条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

第六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

第十七条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时光飞逝,回首这一年的工作,紧张而又平淡,就在这一个个紧张的日子里,18年9月我来到了邹平富力城项目部,开始了我的新工作,作为一名综合管理员。在公司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和同事们的团结合作关心帮助下,较好的完成了这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素质、思想、和人际交往方面都有更近一步的提高,现在把存在的成绩和不足总结如下:

作为一名食堂负责人来说,以让大家都吃得满意,干净、健康、卫生及成本的合理控制为基础,对此最为重要的就属食品进货这一块了,因此每次采购进货都必须要求3人以上同时验收签字,在节约的基础上为大家采购到新鲜的原料。其次是食品的卫生,环境卫生问题,作为一个集体食堂,严格落实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每一个同事的身体健康,首先,食堂工作人员每年都要定期进行体检,不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等,通过学习,提高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和意识,切实做好食堂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等工作,工作台做到随用随清,每周对厨房进行一次大清扫,如发现工作中有不到位之处立即指出,及时整改,确保全年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办公区域是项目核心之地,日常办公及对外接待的重要场所,办公室,会议室,卫生做到每天随时清扫,洗手间洗漱间随时保持地面干净整洁。

职工生活区的管理难度较大,由于工人都来自不同的城市,素质较低,不讲文明等问题,采取勤检,勤查,奖惩制度等措施,周而复始,取得了很大改善。

对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道路清扫、洒水降尘、材料、垃圾、防尘网覆盖等等工作,基本达到了项目要求并做到勤巡查,以免有疏漏如发现有没做到位的工作及时安排人员立即整改。

今年以来后勤招聘一直难度很大,目前招临时工共12人,食堂3人,办公区2人,工人生活区1人,实验1人,现场5人,根据邹平现状和公司待遇,招聘难度极大,外地的一般都找不到,本地的不加班还要有休假,人员不足,达不到项目需求。

人员管理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制度,基本做到当日事当日清,根据每个人的工作表现及全勤制度来定(优、良、一般)等三个等级考核来定,激励每个员工的上进心,责任心和积极性,能跟好的完成项目需求的工作。

工作亮点:

管理员食堂管理,众口难调,听取不同意见改变不同口味,并且让大家上报自己爱吃的菜谱然后综合筛选,尽心尽力让大家吃饱吃好,让同事们吃的满意、干净、放心、健康是后厨的职责所在。

不足之处在于:工作经验不足,某些方面专业知识欠缺,语言表达能力需要提高,综合、协调管理思路有待提高。

总结:自入职以来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去做好每一件事,与同事相处融洽,互相配合。严苛要求自己,听取不同意见并及时改正,不断提高自我的工作水平,力求能让工作再上一个台阶。同时,感谢各领导对我的支持与栽培,我将在20xx年之际将工作做得更好,更完美。谢谢!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 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由新闻出版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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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业资格登记

第八条 已取得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未能及时登记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的资格。

第九条 职业资格首次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职业资格登记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的资格。

已按规定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无需办理续展登记。

第十二条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职业资格续展登记申请表;

(三) 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已登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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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编辑注册

第十四条 在出版单位拟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应首先进行职业资格登记,然后申请责任编辑注册,取得责任编辑证书后,方可从事责任编辑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与职业资格登记申请同时提出。

第十五条 申请责任编辑注册的人员应具备与责任编辑岗位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出版单位应对拟申请责任编辑注册人员的上述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责任编辑注册申请表;

(四) 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责任编辑注册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注册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注册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责任编辑注册手续,为同意注册者颁发责任编辑证书。

第十八条 责任编辑注册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注册一次。续展注册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注册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原注册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注册失效后,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的资格。

第十九条 申请责任编辑续展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责任编辑证书原件;

(二)责任编辑续展注册申请表; 

(三)近3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续展注册,注销责任编辑证书:

(一) 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二) 连续2次年度考核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

(三) 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不予续展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3年内不得申请责任编辑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责任编辑变更出版单位或取得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应在3个月内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调离出版单位并不再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由原所在的出版单位收回《责任编辑证书》,并交原注册机构统一销毁。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证书编号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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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

(一)有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

(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因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取消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注销其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并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人员从事责任编辑工作的;

(二)未按本规定履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登记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出版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告知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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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责任编辑证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将登记注册信息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增强,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模范遵守纪律。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立足本职。

二、实行岗位管理。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因事设岗的原则定岗位,优化岗位结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事业发展的需求,岗位每年核定一次。

三、实行公开竞聘。按照每年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公开竞聘,竞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本人能力业绩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经聘用,按国家规定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实行绩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要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用于评先表彰、岗位调整、待遇调整、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单位有权调整岗位,低聘、解聘或辞退。

五、鼓励继续学习和技术创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开展请进来或派出去学习活动,对于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进修优秀学员给予奖励。

科研管理人员专业简历

籍贯无锡市居住地无锡市。

民族汉政治面貌党员。

毕业院校南京工业大学专业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求职类型应届毕业生。

联系方式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

e_mail:

qq/msn:

教育经历1994年9月至6月就读于葛埭小学;

209月至6月就读于雪浪初中;

209月至6月就读于无锡市第一高级中学;

209月至今就读于南京工业大学,

实践经历大学期间担任班级组织委员,辅导员助理,校报记者团编辑部部长,助理班主任。

技能水平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运用,能够使用word、excel等进行办公。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英语四级。

自我评价本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扎实的专业知识,良好的人际关系以及交际能力。

本人经常参加有意义的课外活动,通过各方面的锻炼努力完善自己,组织能力强。

本人能够胜任专业相关的职务,职业适应性较强。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自治区、盟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年底向旗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部门对申报计划审核后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旗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八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旗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报旗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

编外人员管理情况报告

11月27日下午,我局由党支部书记-带队对局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了检查,听取了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同志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汇报,认真查阅了机关服务中心活动开展以来的文件资料、学习笔记,分别约谈了机关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普通党员代表。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高度重视、组织到位。按照省局活动办总体部署,机关服务中心成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党支部书记、主任李建功任组长,制定了符合自身实际的活动《实施方案》,通过职责分工、明确责任、确定目标,确保活动开展扎实推进。

二是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机关服务中心作为后勤服务保障单位,有经营职能,工作人员组成较为复杂,岗位相对分散。针对这种情况,该中心在组织学习的过程中,利用难得的机会,既按照局活动办要求学习规定文件和材料,又紧密结合中心工作实际,为每位员工配备了业务学习资料,并通过组织考试奖优惩劣,激励员工自觉主动提高,同时还建立了机关服务中心学习qq群和微信学习群。针对“四风”查摆,机关服务中心开展了“四查”活动(即查找出中心员工自身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查找出为服务对象服务时应当改进的问题建议;查找出对支部书记个人的建议;查找出对中心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式方法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每位员工匿名每条写出不少于3条意见和建议,调动了大家谏言献策的积极性,收到了200多条回复,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出了35条加以研究解决。

三是整改有力、措施到位。机关服务中心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和意见,积极面对,认真整改,在较短时间内修订完善了《内部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年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工资晋升制度》7项制度和《机关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办法》,明确了三金、带薪休假、重大节日慰问、困难应急救助等员工关心的10项基本福利,得到广大员工的热情拥护。

一是有部分党员的学习笔记记录较乱;二是部分整改措施尚未落实到位;三是学习方式需要进一步丰富。

一是希望建章立制注重实效,杜绝为建章而建章,所立制度能切实解决我省旅游业发展及机关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是希望局党组加大对二级机构的关心支持力度,明确职能,增强其造血功能,减轻生存压力。

三是希望局党组进一步改进作风,深入基层,注重创新,加快推进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建议每位局党组成员不仅选择优势旅游企业作为联系点,指导其发挥优势,尽快做大做强,同时,针对分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选择1-2家面临困难的旅游企业或项目,深入指导,助其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助其早日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自治区、盟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全旗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年底向旗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部门对申报计划审核后报旗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部门审核后报旗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工资待遇。

第八条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旗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由各用人单位负责报旗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用人单位管理,由人社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每年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岗前培训,切实保障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作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我旗机关事业单位。

(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同工同酬和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一)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3、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性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物业管理、门卫、打字、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4、旗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二)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岗位是指由我旗政府开发,从事机关事业单位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不得从事涉密、行政执法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岗位。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开发与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和“单位申报、公开招募、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外人员开发、招录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用应当向社会公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做好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察考核、拟用公示、择优录用等工作。

第六条编外人员岗位出现空缺的,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报请旗人民政府研究后,确需补充的按规定进行择优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从聘用编外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1—3年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合同期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半年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实上报编外人员上岗工作等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编外人员提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承担编外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编外人员管理第一责任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指导、检查。

(一)日常管理。

1、编外人员用人单位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经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协商,可以就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盟、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有关规定。

3、编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合同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1)试用期内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以他人顶替上岗,经教育不纠正的;。

(3)只挂名不上岗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8)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9)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等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10)每年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11)无故不到岗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编外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伤亡的,用人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可给予其适当的伤亡待遇补助。

(二)年度考核。

每年1月底由用人单位对编外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并统一填写《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报旗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1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奖励3000元奖金;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编外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第十三旗人才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编外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中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在公益性岗位本年度工资标准上增加5%,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五条编外人员中同工同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参照我旗事业编制同类同等人员待遇核定工资发放和增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互济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险一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纳部分由旗财政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用人单位负责核准缴纳。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提供其他待遇。

第十七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编外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编外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发放情况。每年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旗纪委监委、财政局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编外人员岗位。

第十八条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编外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

(一)事假。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半个月内的,发放全额工资;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不满1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90%;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从次月起发放工资的80%。

(二)病假。病假在1个月以内的,发放全额工资。病假超过1个月不满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2个月起,发放工资的90%;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假期间,从第4个月起,发放工资的70%。

(三)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参照《关于印发正蓝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蓝党办字[2005]33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请假30天内的由用人单位批准;请假30天以上的,填写《正蓝旗编外人员请假审批表》,由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到批准请假部门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编外人员的开发、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编外聘用教师、社区工作者等政府已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怎样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三章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五章待遇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条 工资。本公司工资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工资构成:岗位基本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其中工龄工资、社保医保、医疗补贴、交通住房、午餐补贴另计。详见:专业技术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六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流动

?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专业水平、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  继续教育应当以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和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级分类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继续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继续教育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加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建设。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和扶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人才的需求,引导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二章 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不分民族、性别、地域、职业、职称、职务、单位性质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二)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

(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

(五)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登记、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第三章 形式与施教机构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三类,专业科目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行业组织组织实施。

个人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个人选修科目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接受继续教育: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

(四)接受远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五条  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有与继续教育项目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与继续教育任务相适应的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施教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突出专业能力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施教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聘请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教学人员。

施教机构应当建立教学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第十九条  施教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其继续教育的范围与时间、收费项目与标准、教学与管理人员、施教地点等情况。

施教机构发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依法保障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政策、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继续教育政策,统筹协调指导继续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四)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继续教育专项工程;

(五)促进发展远程继续教育;

(六)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

(七)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继续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务:

(一)制定并发布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或者发布专业科目指南;

(四)组织举办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新理论讲座等各类继续教育公益活动;

(五)其他方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具备条件的向辖区内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资助或者捐赠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和激励机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真实、准确地载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证书及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继续教育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实施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规范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行为,建立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信用管理数据库,对参与实施继续教育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完善继续教育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投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举报、投诉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同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用人单位可以追偿学习经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及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规定列支继续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施教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继续教育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活动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未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组织教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发布虚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施教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个人专业技术档案和继续教育证书的记载不真实的,其记载内容无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继续教育证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注销证书,对违法借用、租用和受让继续教育证书的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属伪造、变造继续教育证书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组织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活动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仓库管理人员专业简历

户口所在: 清远 国籍:

婚姻状况: 未婚 民族: 汉族

身高: 163 cm 体重: 51 kg

人才类型: 应届毕业生

应聘职位: 物流专员/助理,物料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求职类型: 实习 可到职日期: 两个星期

月薪要求: 2000~2999元 希望工作地区: 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

工作经历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保安

工作描述: 116届广交会馆内的保安,主要负责交通方面的管理,如指挥的士、货车和检查证件等等。在工作期间,自己工作的表现也得到领导的称赞,每天都很充实,认识了一群很好的.朋友。

离职原因: 广交会结束

公司性质: 所属行业:

担任职位: 咨客

工作描述: 115届广交会内的新大地宾馆做咨客,主要是在餐厅门口向过往的商人推荐我们餐厅的菜式,通常一站就是4.5个小时,刚开始有点累,但后来就习惯了。在这其中,体会到了积极主动的重要性。

离职原因: 广交会结束

毕业院校: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专 业 一: 物流管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所学专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粤语水平: 精通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 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勤奋、认真和负责是我工作的原则。

我是一个比较外向的人,平时喜欢运动,懂得基本的办公室软件操作。在校期间,比较经常出去做兼职,希望通过兼职可以认识朋友和积累经验。不怕苦、不怕累,无论多累,我总告诉自己,坚持再坚持就好了。

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探析论文高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

管理不仅仅是一门专业的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是生产力的来源。一流的高校如果没有专业化的管理制度,就创造不出一流的科研教学水平。专业化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教师团队是相互匹配的,高校管理人员不能等同于专业化的人员,而现今高校管理制度的分工更加造成了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道路举步维艰,由于高校行政职能与教学职能相互分离、高校管理人才分工不均和复杂的结构等等问题,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的建设需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进行,为了使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得以更快更好的实施,需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3.1创新原则。

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与高校教育改革是脱离不开关系的,在传统的高校管理模式已经落后于当代社会对高校职能的需求时,就需要高校管理人员具有创新性的精神,在高校管理的改革中融入创新精神。创新原则的融入可以避免高校管理的改革重走以前的老路,能够创建更有效的高校管理制度。当今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社会的分工趋于细化和专业化,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也是如此,唯有具有创新思维的高校管理人员改革办法,才能使得高校管理专业化道路走得顺畅。

3.2效益原则。

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道路还需要兼具效益的原则,将无用的、形式化的东西舍去,才能体现出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将高校管理的体制重新完善和优化,将随机性的、形式化的过程减少,增加高校管理工作的程序性和专业性,使得高校管理人员的设计不出现虚职,体现出管理工作的真正价值所在。

3.3科学原则。

专业化道路的建设不能离开科学意识的设立,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道路尤其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化的管理模式,在这其中,首先要转变的就是一些管理人员“无师自通”、只注重实践过程的经验而忽视专业化的管理知识学习的思想观念,管理工作也是一门科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设定和教育研究不是管理人员进行职称评定的踏脚石,这种狭隘的思想不但降低了高校管理人员的服务质量,还在高校内部造成了不良风气。坚持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研究建设,就是要秉承科学原则的理念,提高高校管理人员整体的知识技能水平和专业化素养。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七章流动

第八章退、离休管理

第九章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适应本公司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按照专业技术 (备注:不做学历限制)编制在生产、质量和技术部门的相应岗位的从事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包括生产质量负责人(专门负责生产的副总)、生产、质量、研发和行政部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生产质量负责人负责管理,行政部负责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人员配置应和所开展的工作相适应,应事先明确该项工作的设计任务,同时预测其难度和工作量,这样可以基本做到不浪费人才,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在定员、定编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及任届期满考核工作的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提出技术人员补充计划,经人事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评审后,报公司相关领导审定。

第七条  技术人员必须参加部门每年一度的考核。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部门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各级职务均应具备指导下级职务工作的能力,负有为公司培养人才的职责,任期内应具体负责指导一名下一级职务人员的工作和业务学习。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不同,按照四级进行分类管理。他们是: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工程师(实验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术工人。各岗位的任职资格由聘任小组审查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考试、评审等形式获取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通过考试获取的和职称聘任可以挂钩的职业、执业资格获得者)都可以作为参考。

(一)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1.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掌握本专业发展前沿状况。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工作的复杂问题,成绩显著。

3.主持或组织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和改革实验方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本学科实验技术中的疑难问题。

(二)工程师(实验师)岗位职责: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学科技术动态,结合实际制定研究技术计划,规划,能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2.在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开展项目一个方面的实验技术工作。根据项目研究和试验任务,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3.参加新开实验方案的制订和设计,开展预备实验,并写出详细的实验报告。

4.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实验室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岗位职责: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2.在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研究任务,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参加实验的预做,并写出实验报告;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工作。

(四)技术工人岗位职责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

2.在有关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了解本实验室有关实验的原理和技术,负责一般性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平时考核与晋升考核、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按照公司的要求,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部门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小组和各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出勤、履行岗位职责等,月度考核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负责,和本月的浮动及效益工资挂钩。

年度考核以月度考核为基础,着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其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年度考核由管理小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方法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至少实行一年一聘用,半年一考核。聘任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专业技术人员上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于次年的上半年进行。

(一)考核原则: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公开性原则。

(二)考核范围:已被聘任,任命的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

(三)考核目标: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任命到相应岗位后的工作优劣,贡献大小。

(四)考核内容:

业绩(定量)考核和工作表现(定性)考核,其中定量考核占80%,定性考核占20%。从德、能、绩、勤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即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专业技术任务的数量、质量,实绩,效益,补充新的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工作态度,敬业精神。

(五)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计算,思想品德10分;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20分,完成专业技术任务60分,通过各种途径补充专业技术知识10分。

(六)考核程序:自我总结,被指导人评价,群众评议,部门评价和考核小组评价。

(七)考核结论:95分以上为优秀,80—94为称职,60---79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八)聘期管理:打破聘任终身制,凡考核结论为不称职者,将对其实行低聘或解聘,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者,均不享受相应的职务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激励包括提高岗位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等;非物质激励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带薪休假等。

考核为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还提供包括荣誉性疗养与体检、职务消费(指差旅费补助)等。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以鼓励在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十九条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相应岗位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如社保、医保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公司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住房。本公司不直接提供住房(或宿舍),会根据不同的岗位,发放不同的住房补贴,工作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会为其购买住房公积金。特别优秀的,另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休假。在尽可能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同时参照本公司《员工手册》安排带薪年休假等。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热爱本职工作,且在本岗位上至少工作满一年,经所在部门同意,报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批准后方能报名或报考参加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  凡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好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表、鉴定表、结业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应及时送交认识部门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以作为今后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的费用若由公司提供,则应和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受教育人员必须服从需要,安心本职工作,至少在实验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凡不满三年要求辞职的员工,应一次性返回相应数额的培训费,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  第二十八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务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一)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1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三十条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一条兼职人员的'管理。由于工作需要,本公司需外聘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公司业务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 不应聘任与本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人员。

2. 兼职人员应认真做好工作或者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

3. 兼职人员不得承担本单位的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

4. 兼职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一切规定照章办事。

第三十二条辞职。辞职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承担公司重点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

2.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辞退。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2.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4.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5.部门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6.其它。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部门负责人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公司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优秀或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是指特定的时间段,对公司新产品研究、生产工艺完善等做出突出贡献,且经过验证,取得很高经济效益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六条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其所在部门负责对日常管理,落实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公司汇报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三十七条享受公司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公司批准享受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特殊津贴:

1.未经公司同意,长期不归者,停发特殊津贴;

2.丧失或违背享受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者,取消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特殊津贴,应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人事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统一管理,所在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技术管理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公司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技术人员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能力不断增强,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模范遵守纪律。专业技术人员要模范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立足本职。

二、实行岗位管理。按照核定的编制数及因事设岗的原则定岗位,优化岗位结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及事业发展的需求,岗位每年核定一次。

三、实行公开竞聘。按照每年确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公开竞聘,竞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本人能力业绩可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经聘用,按国家规定签定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四、实行绩效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及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要注重实绩,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公正地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用于评先表彰、岗位调整、待遇调整、晋升、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单位有权调整岗位,低聘、解聘或辞退。

五、鼓励继续学习和技术创新。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加强学习,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每年开展请进来或派出去学习活动,对于继续教育取得学历证书或进修优秀学员给予奖励。

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探析论文高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

高校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高校教学管理这一层面建设发展,根据当前发展水平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资源,完善教学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培养。通过制定多角度的政策与制度多元规划管理人员的职业路径,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而提升其工作效率。同时,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管理方式,在教学管理人员聘用方面进行职位晋升的选定尽最大可能为专业人才提供良好的环境,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教学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大力发展。

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首要是要制定合理的培训目标与计划。在培训过程中要求专业人员熟练掌握各自岗位的专业知识及技能。制定的培养目标必须是有针对性的,针对不同的管理人员进行不同的目标制定。在培训内容方面,由于培训人员组成的复杂性等原因,在培训过程中要实行多样化培训模式,从培训内容到培训形式均要按照各自岗位的特点进行培训[2]。在管理人员中教学秘书方面要侧重于办公软件自动化方面的培训,通过利用课堂及网络等多种授课方式使高校中管理人员专业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2]黄荣斌.专业化建设在高校教学管理队伍中的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6,(13):225.

教务管理人员专业简历

在写个人求职简历时大学生个人简历网http://下面提供这一篇为写简历时参考。大学生个人简历网还为求职者推荐这份为模板,更多的专业简历在大学生个人简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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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沟通中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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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原因: --
工作职责和业绩:
仔细分析游客名单,热情的用电话通团,做景点讲解,合理有效的衔接及安排好50多名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事宜,为游客提供一次开心愉快的旅行。
学会了主动热情细致的为游客服务,认真倾听游客的意见与建议并及时的为其解决在旅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工作中能吃苦耐劳,懂得了如何与游客进行有效沟通。
在顾客的意见反馈表中,得到了众多游客的好评。

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探析论文高校管理人员专业知识

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高校教育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注重高校管理人员的教学水平的提高,无论是进行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还是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人员,专业化都是社会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也是高校教育不断进步的要求,只有以积极的政策和有效的管理策略来保证高校管理的专业化建设,才能使得高校管理工作更加多能化、更加深层、多维度地为高校教学工作服务。为了保证高校管理人员专业化建设的顺利实现,就需要践行以下几个措施:

4.1管理高层需提升决策的科学水平。

管理高层作为高校教学工作提供政策保障的一方,自己首先要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的决策科学水平。高校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化的知识,首先是要在晋升体制、待遇和专业化培训方面有所依仗,比如给高校管理人员分配更多在具体实施的计划和实践中具有更多自由度的工作,或者建立让高校管理人员在高校内各个环节和组织部门进行轮换交流的机制,给予个人更多的发挥空间和施展自己抱负才华的场所。其中各个手段的实施都需要管理高层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各个层级和不同职能的高校管理者进行科学系统的规划,其决策具有可施行性、创新性和激励性,唯有高层管理者从自身的科学水平进行提高,才能使得高校管理人员有宏观的政策鼓励,对各个专业化道路的实现有明确的指标和提升自我的动力。

4.2管理中层需加强沟通能力。

管理中层作为高层和基层之间政策和实践结果的传递者,更需要加强沟通方面的专业技能。在高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有些管理者奉行经验型和事务型的管理模式,对专业知识不求甚解,只顾着提升自己的经验和实践经历,这就需要管理中层具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及时地反应上层的政策,对于高校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汇报和建立改进方案。管理中层要发挥自己的沟通作用,同时也要强化自身沟通的专业水平,为高校管理人员搭建好经验交流的平台,促使高校管理人员对自身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创造良好的沟通条件。此外,管理中层还需要对高校日常的管理过程进行监控,促进高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反思。

在高校管理基层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要时常进行自主性的反思,促使日常的管理工作由经验化的管理活动向专家型和服务型的管理活动进行转变,在日常的工作中学会及时发现问题、思考解决的方案,对有价值和有兴趣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将经验与专业的知识相结合,将学习成果和日常的工作经验相结合,不断要求自己提升专业化的水平、专业化的知识、专业化的技能和专业化的意识,在实现自身专业化发展的同时,将专业化的意识向整个高校的管理过程中传递。

5总结。

目前我国高校的高等教育正处于大发展的势头之下,高校管理工作更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树立以学为先的思想,为高校管理系统树立专业化的意识,提升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追求高校管理专业化的氛围。建立以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率来严格要求自己的专业化团队,建立能够有效地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和追求专业化热情的管理机制,激发管理人员的潜力、提升高校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从思想层面、经验层面提升高校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构建能够在高校教育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管理队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