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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协议大全(15篇)

作者:雨中梧

5.生产可以分为物质生产和知识生产两个方面,它们相互依存,共同推动社会进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方式的创新,许多企业取得了可喜的生产成果,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今年以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特别是国庆节期间,全省煤矿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以实际行动确保了国庆节期间的安全稳定。截至9月30日,全省煤矿共发生事故173起,死亡221人,同比事故起数减少47起,死亡人数减少4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21.36%和17.54%,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较大事故比去年同期增加6起,多死亡24人。四季度历来是事故易发期和高发期,尤其是我省大多数煤矿为了确保国庆安全,在9月中下旬就全面停产,煤矿复产工作压力增大。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当前及四季度的煤矿安全工作,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xx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号)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15]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15]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了加强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 期间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工程和临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意见一致,自愿签订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作为工程外包合同的必要补充条件: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条:甲方承担的安全责任、权利;

(二) 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 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权利;

(四) 乙方在工程现场人员必须有配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安全工程需要时,人员不得进入工程现场。

第四条:乙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现场安全规定及安全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 高空悬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二) 班前不得喝酒,在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吸烟;

(三) 现场内不得赤脚,不得穿拖鞋、高跟鞋,高空作业不得穿皮鞋和带钉易滑鞋;

(六) 不得在工程现场烧火;

(七) 不得从高处向下抛扔任何物资、材料,堆放时不得超过支撑限重的70%;

(八) 不得在高处临边一米范围内堆放活动材料;

(九) 不得在操作面上及高处临边竖立放置工具和线材;

(十) 使用电动工具,必须按操作规程和说明书要求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十一) 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安全责任

(二) 本协议约定期间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第六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鹤壁市石材矿山公司,根据矿山荒料开采及发料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发料。

一、矿山开采出荒料后,调料人员根据调料规定对所有荒料进行统一编码登记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由调料人员保管,一份由矿长保管。

二、调料员接到调料单或发货单后,按单要求发料,并开具调料结算单,将荒料发至倒料点(在矿山的荒料由调料员保管,倒料点的荒料由吊车司机保管)。

三、倒料点工作人员,在接到矿山荒料后,进行认真登记,按单发料、装车,并在单据上填注日期、车号。

四、矿长在接到公司调料单后,及时将调料单复印并传真至矿山调料员及倒料点,监督管理发料工作。

五、矿长定期检查调料员荒料登记册及倒料点荒料登记册,并制定调料员与倒料点的对帐制度。

六、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杜绝荒料丢失及倒卖荒料情况发生,如出现荒料丢失或有倒卖料行为,对矿山相关责任人罚款xx元/次,对知情不报者罚款xx元/次,对情节特别严重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和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强化安全措施,继续提升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通过开展大检查活动,全面摸清辖区各非煤矿山、等行业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全面落实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对辖区所有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集中教训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指示精神,以及专家会诊查出的隐患是否进行整改。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规程是否完善、安全检查、隐患治理、领导带班制度、教育培训等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是否落实,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人员时限、预案是否到位。

3、矿山是否按设计采取自上而下分层开采,是否严格控制采场作业人数,小型露天矿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严禁无关人员通过,页岩矿山是否实行无爆破作业方式的机械挖掘、铲装作业,排土场等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等情况。

5、作业规程不完善,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6、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方法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非煤矿山行业企业要立即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

(二)集中整治阶段。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乡安办组织力量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挂牌督办、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重点抽查阶段。乡安委会对大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和有关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督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企业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此次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部门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遏制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各企业迅速制定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专业力量全面自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要害部位和关键环节,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乡安委会对检查走过场、要求不严格、管理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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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进行__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以安全、质量为前提,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内容和要求。

工程范围:甲方提供的采石场地形图规定的范围内;。

工程内容:__方案的设计、__说明书的编制。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__作业现场安全、充足的动力及照明用电;。

5、甲方根据乙方的工程设计,按深孔__技术要求进行钻孔,并负责验孔和护孔。

乙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提供__施工方案设计、施工指导书、技术安全措施;。

4、乙方负责协同甲方指导施爆过程的安全和警戒工作。

三、__施工作业方式。

露天中深孔__。

四、工程费用和结算方式。

1、工程费用。

中深孔__炸药用量:按设计方案确定孔数和装药量,按实际施工的双方确认的用药量,结算单价(按实际炸药用量):元/吨,不足一吨按一吨收取(大写元/吨)。

2、结算方式。

本合同甲乙双方一经签字生效,__施工前,甲乙双方根据现场钻孔情况核实__器材使用量。乙方据此办理审批手续,手续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__费用。下一期项目可循环,以此类推执行。

五、其他。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有效期为1年;。

2、本合同一式叁份,有关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甲方:

甲方代表:

日期:

乙方:山西__工程__有限公司。

乙方代表:

日期:

矿山安全生产协议书

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坚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工作原则,督促和引导矿山企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提高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确保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紧紧把握矿山开采动态变化快、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继续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自查、镇(街道)检查和市局检查的各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记录台帐,及时、自主网上填报隐患排查信息,努力实现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力争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录入率达100%,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举办一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班。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取证矿山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一家达到三级标准化。

(一)加大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上半年组织创建标准化矿山参加市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宣贯会议,向标准化创建企业宣传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和办法,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矿山企业自评和中介机构辅导相结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三)实行达标企业“回头看”,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一)按照《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执法计划,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0家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通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一)组织开展全市矿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会议。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有关镇、街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评审,及时备案。

2、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1、在矿山企业推广应用视频监控系统,完善相关建设和管理制度,年内力争50%的矿山企业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2、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工作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提高矿山企业最小开采规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健康发展,依据《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除煤炭以外的其他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乡镇企业(以下简称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及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五条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各类矿种的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标准;

(三)指导乡镇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审批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并负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五)组织矿长(经理)、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六)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行为和伤亡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对在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建矿安全保障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保障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非煤矿山企业,须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要的地质勘查资料与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图件;

(二)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说明书或开采方案;

(三)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安全专篇;

(四)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生产技术设备资料。

第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总体设计中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必须有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批后报上一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验收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安全设施完成情况;

(二)有害物质的检测数据和地质变化情况;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

(五)安全管理制度;

(六)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

第十一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所有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办矿手续,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可进行生产经营。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有关证照;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发放有关证照。

第三章采矿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应当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国家有关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的开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合理的通风、防尘、防火、防水、防自燃、防倒塌系统;

(二)采场爆破应编制爆破设计;

(三)供电应有过流、漏电和接地保护;

(四)有爆炸危险的矿井应选用防爆电气设备;

(五)按规定设置尾矿库;

(六)竖井提升应有防坠井、防过卷装置;

(七)斜井提升应有防跑车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必须按照设计规定控制剥采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剥采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或邻近矿山及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准确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规定,对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井下含氧量以及温度、噪声等定期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章企业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好检查记录。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技术改造计划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应当认真履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矿长(经理)必须接受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取得省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厂(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已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矿长进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组织和安全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人员必须经过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每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建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并可与当地专业救护组织建立协作关系,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抢救和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做好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作业环境和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须责令矿山企业采取措施,达到安全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乡镇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工作中,对矿山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应当向企业下达《矿山安全检查通知书》,并要求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

第二十七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会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督促有关的企业做好整改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乡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已经投入生产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改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安全组织或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的;

(二)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五)拒绝安全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上述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 》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严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第三十四条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及安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 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 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 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 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三 )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 1 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 5 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 50% 。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

(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

(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实施安全生产信誉评定和公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事故数据应当纳入事故发生地的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九 ) 生产期间,是指新建矿山正式投入生产后或者矿山改建、扩建时仍然进行生产,并规模出产矿产品的时期。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非煤矿山需要满足的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综述

“安全生产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这个、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大百科全书》把安全生产定义为“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决遏制煤矿等重特大事故多发、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明确了12项治本之策。在国务院一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近期要重点抓好的10项工作。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较大篇幅阐述安全生产问题,再次向国内外昭示了中国政府搞好安全生产的坚强决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安全生产列为专节,提出了两项重要工作目标。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三个时期和1978年以来经历的三个发展阶段。

---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1949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要坚持“安全第一”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1954年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把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确定下来。中央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等行政法规,建立了由劳动部门综合监管、行业部门具体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劳动者的安全状况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善。但“大跃进”时期片面追求高经济指标,导致事故上升。1958-1961年期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比“一五”时期增长了近4倍,1960年5月8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为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矿难。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恢复重建安全生产秩序,事故明显下降。

---受“文革”冲击时期(1966—197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被抨击为“资产阶级活命哲学”,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企业管理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事故频发。1970年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委,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也相应转移。这一阶段政府和企业安全管理一度失控,1971-1973年工矿企业年平均事故死亡16119人,较1962-1967年增长2.7倍。1975年9月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内设劳动保护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等安全工作机构。

---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粉碎“四人帮”后,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了较好的宏观环境。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

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劳动部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行使。2000年初,在国家煤炭工业局加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牌子,成立了20个省级监察局和71个地区办事处,实行统一垂直管理。2001年初,组建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2年11月出台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开始纳入比较健全的法制轨道。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

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从2003年起,事故死亡人数连年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当年比上年少死亡2625人,下降2.1%;2004年下降0.2%,2005年下降7.1%。

二、建国以来安全生产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通过对各个时期、各个阶段事故伤亡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一是事故总量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上升。建国50多年来,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大致呈上升态势。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出现了“拐点”,当年在国内生产总值持续增长背景下,事故死亡人数开始下降。从事故死亡指数曲线分析,1953-1976年波动幅度较大,1978年后波动幅度相对较小,死亡人数指数波动幅度与gdp增长率的变化具有统计学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比较稳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是反映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活动关系的一些相对性指标持续下降。煤炭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以及工矿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这表明随着安全法制的健全和监管力度加大,我国安全生产确实在不断地加强和改进。

三是特大事故发生频率呈增加态势。这种现象表明,随着生产规模扩大、生产集中化程度提高、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增加等,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风险随之增加;防范重特大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任务。

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制、体制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一部主体法即《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铁路法》、《民航法》、《电力法》、《建筑法》等十余部专门法律中,都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50多部行政法规,上百个部门规章。此外,各省(区、市)都制定出台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各个方面大致上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安全监管体制初步形成。目前国家层面上的安全管理职责格局是: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并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无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质检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负责职业病诊治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同时保留了儿童、妇女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农业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资委和电监会等,分别负责本系统、本领域的安全工作。目前各省(区、市)以及市(州、盟)、92%的县(市、旗)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全国共有监管人员约3.5万人,初步形成了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开始建立。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包括《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在内的25个专项预案、以及81个部门预案,其中安全生产占31%。各省区市都制定发布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基本编制完成。矿山、消防、道路交通、水上、铁路等应急救援力量已初具规模。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框架正在形成。

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当中,始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这一发展和完善,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整的统一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之间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关系: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组织开展抢险救灾,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就不再有改变的可能。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综合治理是安全生产方针的基石,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所在。

依法监督非煤矿山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有那些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3、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经济政策。

5、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6、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7、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8、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9、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1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有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单位性质以及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生产经营单位与安监部门之间的关系略。

五、讨论:

非煤矿山掘进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与__ 年__月__日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书》,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煤矿的股权及实际运营管理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另签订补充协议。

一.股份合作

1.1甲方原则上对乙方矿井进行全资收购或控股,收购价格及控股比例由双方共同商定。

1.2 协议签订后,乙方煤矿更名为xx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煤矿。

1.3 甲方未出资对乙方进行收购或者控股前,乙方仍然在实质上现有100%的股权。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

1.4 合作期间,甲方向乙方收取服务费,以乙方设计产能为基准按一年__元 / 吨。

1.5 合作期间,甲方对乙方具有监管及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权力,甲方要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对乙方进行监管,所有处罚条例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6合作期间,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技术支持,全力配合乙方完成矿井扩界、扩能以及资源整合工作,同时在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等方面对乙方进行全面支持。

1.7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出让煤矿给任何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收购权,如甲方无意收购,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1

1.8合作期间,乙方与其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保费用、补偿费用、工商抚恤等)、未决的诉讼仲裁、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方独自承担。

1.9合作期间,乙方有意结束合作关系,甲方无条件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司实际运营管理

2.1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乙方都是实际的运营管理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独自承担其内外所有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

2.2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因乙方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而导致集团内其它煤矿需要连带承担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带来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3甲乙双方确认,在甲方实际支付出资款之前,因乙方参股的集团内的任何煤矿的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而导致乙方需要连带承担内外任何违约责任、违法责任和经济损失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三、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3.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四、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如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2 如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本协议签约如何一方最终无法履约,其他各方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

5.1凡因本协议引起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提交争议交相关部门进行仲裁。

5.2在解决争议期间,除提交解决争议事项说影响的义务外,协议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六、保密义务

6.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设计之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

6.2因承担法定或其他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

七. 协议生效及其他

7.1本协议自签订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7.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有签约各方的签字盖章并自签约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4本协议生效后,如本协议和前述《股份合作协议书》出现冲突,一切以本协议总得条款为准。

7.5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6本协议一式四份,签约各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5年 月 日 2015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鉴于:

1.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关于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组建煤业集团等精神。甲乙双方就煤矿收购等事宜进行合作。

2. 甲方依法持有 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煤矿)) %股权。

3、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董事会决议通过转让持有的(煤矿)股权和资产给乙方,授权签约人全权办理此事项。

4、现乙方有意收购甲方持有目标(煤矿)股权和资产。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股权转让的有关原则事宜,达成如下意向:

一、关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煤矿)现状的信息披露

(一) 公司(煤矿)目前基本状况:企业性质为 ,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整(已 / 未 全部缴清),企业法人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

(二)目标公司(煤矿)目前的股权结构为:

(三)目前,目标公司(煤矿)已取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为: ,已批准的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保有资源储量 万吨,设计可采资源量 万吨,生产规模 万吨/年,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

(四)目前,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止,累计采空资源量: 万吨。

(五)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提供资产和负债明细(包括或有负债) 。

(六)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目标公司(煤矿) 已 / 未 对外提供担保,存在 / 不存在 已形成的诉讼、仲裁及劳动争议等事项作出说明。

双方以提交的'应付和未付费用清单和明细为准,对于未披露债务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 转让标的

(一)收购甲方持有公司(煤矿)的股权和财产权益。

(二)对于煤矿贷款和担保等债务,未缴纳税费以双方列出和确认明细清单为准。

三、收购约定

(一)甲方同意将持有的目标煤矿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收购甲方100%股权。

(二)双方合作商议如下:

由甲方协助乙方完成原有部分股东退出工作,甲方同时协助乙方完成办理相应的过户和手续,双方完成公司股权和矿权转让。

(三)债权债务约定:对于甲方的债权和债务等,甲方需明确列出,在收购中债务偿还和承担可以双方协商,具体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四)甲乙双方收购合作中:

(1)乙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需由甲方协助提供签署的全部资料和文件给乙方。

(2)乙方与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所述及的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承诺,对于合作中涉及到各方的商业机密、项目资料等双方负有保密责任;对于任何一方泄露对方商业机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有权根据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偿。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之。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均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

xx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109号,以下简称《细则》)已经8月31日浙江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由华局长签发,自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是适应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规章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如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发生了较大变化;8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62号令,对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2015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78号令,对20号令进行了多处修改。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需要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二是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深化改革,方便企业、提高效率,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154号)要求,进一步把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权委托给下级安监局。

三是解决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依法转让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停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问题、委托发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填写规范性及档案管理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同时,对原来的一些规定,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评估、地下矿山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等,虽然对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效用,但是缺少法律依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细则》分六章,共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审核和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非煤矿山取证对象。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关规定。

一是继续规定危险性较小的砂、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资源开采、砖瓦用粘土矿山及工程性矿山不需要取证,其它非煤矿矿山企业及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均需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样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安监部门把握工作重点,提高监管成效。

二是对单独发证的矿山独立生产系统,《细则》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解释。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一般是指一本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一家独立矿山,但当一本采矿许可证有2个(包括2个)以上闭合范围的矿区时,每个闭合矿区范围宜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而一个采矿许可闭合范围内,要设置2个以上(包括2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需要经过技术论证,认为确实有必要的,经过发证机关或受委托的审查机关认可,方可设置多个独立生产系统,并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道路开挖、隧道建设及边坡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建设工程的取证和管理问题,本《细则》没有涉及。实践中,这些建设工程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其主要目的是工程建设而不是资源利用,一般也无法形成矿山开拓系统,也无法按照生产矿山的安全生产要求实施开采,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对此,各地可按照浙安监管矿〔〕127号文件执行。实践中,还要注意这类工程的认定问题:一是要通过相关部门的工程立项审批或核准;二是应限于工程目的;三是宜由单位作出认定。

(二)关于委托许可。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号令和省政府261号令要求,第四条进行了明确。

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各厅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企业;省部属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也包括控股企业控股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勘探、开发生产)指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企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储存、管道输送企业。

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确定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只涉及嘉兴市下辖的各县(市、区)。

(三)关于取证条件。

第五条进行了明确。实践中应注意把握: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80号令规定,对于任职时间不足6个月的人员,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如果还没有取得安全合格证,但企业承诺该人员自任职时间起6个月内能通过考核的,应认为符合要求。

2.关于“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国家没有出台危险性较大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目录,所以《细则》只明确地下矿山提升绞车(提升机)、主风机及通风系统经检测检验的要求,其它有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目录及相应管理办法后,另行布置执行要求。

3.关于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配备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强化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督促企业合理设立项目部,《细则》要求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数量,应与企业项目部设立情况相匹配。具体审查时,应要求企业提供项目部设立情况和相关人员的配备情况,依此作出判断,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量的项目部现场抽查。

4.关于矿山技术工作。由于上位法中没有把安全技术工作情况作为许可条件,《细则》中没能对技术人员数量配备提出具体要求。但是,我省矿山工程技术人员不足,很多矿山没有正常开展技术工作,已成为制约我省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重要因素。因而,在组织现场审查时,应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对矿山技术工作进行审查,促进矿山技术工作水平的提高。

(四)关于申请材料。

第六条要求提供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复印件。在目前过渡阶段,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五)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转让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第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依法重新取证,否则就是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矿山如无新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提供原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并附有关说明。实践中,对于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前完成竣工验收的矿山,可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复。同时,企业在有关说明中应包括对原安全设施设计执行的承诺。

三、《细则》贯彻落实要求。

(一)本《细则》主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修订后的20号令进行细化制订,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20号令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细则》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细则》与20号令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具体方法、内容等要求,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16号)执行。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发现备案存档工作较好,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作规程公布考核成果较好,制度得到落实,并在实践中得到不断更新,各级机构及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公司生产部门每周开展安全总结会议,分析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绩和问题,公司每月对各部门进行安全考核与教育,实际制度落实较好,对突出问题敢于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安全教育上墙公司情况良好,*示教育时刻长抓,教育注重成效,不达标准不放过。

消防栓有部分没有水龙带或个别没有喷头,个别消防箱陈旧,没有人看管,分部职工对消防器材使用不熟悉。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较充足,可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现场施工标志牌缺少,介工人对标志牌的使用摆设较熟悉。水厂*气消毒车间已安排专职人员看管*作,配电设备良好,没拉乱接现象。矿泉水厂臭*发生器*作配备专职人员,并配有防护用具。电厂对高压源按规范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但电厂的陂头挡土墙出现下陷断裂,存在安全隐患。

各部门的安全意识较以前有所加强,粗心大意现象较少,杜绝了盲目作业现象,*作记录较齐全,对问题的存在有记录,并存整改意见与成效记录。

各部门对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制有较深认识,落实各制度、规程的自觉*较强,*框架结构健全,*作效用*较强,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危险源认识和处理机制,处理能力得到加强,*工作较以前成效较好。

为切实加强对我公司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公司调整充实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力争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防患于未然。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做到依法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检查,督促整改,让隐患得到消除,事故得到控制,*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保障。以监管工作为重点,严防一般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和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二是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主动选派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复训,并切实抓好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持*上岗率达100%。三是综治办协助派出所要定期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培训教育,促使其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四是加强检查、督促,促使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二)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好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有岗、有位、有责。二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组定期组织人员对各个部门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将情况登记在册,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评分依据。三是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规程,并严格执行,杜绝“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三)突出重点,*抓落实,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1.定期开展了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点部门存在的重大隐患,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资金,安排专人督促整改,并将隐患排查以及整改情况上报市安委会;各村、各企业和安全责任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

2.道路交通安全。一是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及时与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车主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协助相关部门要对全公司范围内的营运车辆特别是危险品车辆进行了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车况不良的,该报废的强制解体报废,对于脱审的要督促或强制检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三无”车辆和“三超”(超载、超限、超速)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报废、带病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对易发生安全事故路段车辆的检查、*,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定期组织机动车辆业主或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电力安全。工程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全公司范围内输电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加强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一些遗留的纠纷要作好安抚工作对新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早发现早解决,把影响稳定的因素解决在萌芽中。

5.建筑工程安全。加强了对建房屋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对施工工地在搞好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行人的人生安全。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

6.随时提高度*惕,严防“”等*组织利用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向基层特别是困难群众渗透,*手*内部矛盾制造事端。各村支部认识清醒,随时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盯、防、管、控,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场所的清理巡查守护,一有发现及时上报。确保我乡经济发展和*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广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加强。

(二)安全生产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扬成绩,找出差距,弥补不足。我们将牢固树立安全就是保障,安全就是效益。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顾大局。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树立“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指导思想,切实履行职责,*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公司上下生产安全,经济发展。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报告范文

xxx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玉屏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除大隐防大事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我单位在接到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后,于2014年8月28日至8月31日开展了为期4天的“事故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在这次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大检查中,共发现问题5项,当即纠正3项,整改落实3项,限期整改2项。

1、未编制“六打六冶”

方案。

整改要求:编制。

方案。

落实情况:已整改,整改完成时间:2014年8月28日。

整改要求:及时报送报告。

落实情况:已报,整改时间:2014年8月29日。

3、有工人未佩戴安全帽上班现象。

限期整改2项。

1、1、各项规章制度未上墙。

整改要求:制度上墙。

落实情况:在订做中2014年8月28日。

2、未按规定实施台阶式开采。

整改要求: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落实情况:整改中,限期完成时间:2014年8月28日。针对以上限期整改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要强化措施,按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1、加强管理、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

2、遵章守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按照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同时,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制观念。

3、经常性检查,把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体现在一个“勤”字上。要勤过问、勤督促、勤检查。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加快整改,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生产隐患整治是落实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正确领导下,我们在安全隐患整治工作中也取得一些实实在在的效果。但与上级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们将在本次安全自查自纠大检查中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力度,确保我公司安全发展、持续发展.

***贵锋建材厂。

20xx年7月21日。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以下统称为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化学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以“现场供气”模式生产空气化工产品;。

(五)生产中直接放空的气体为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以外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负责产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实施(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安全监管系统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接方案〉的通知》(苏安监〔20xx〕238号),一般企业中除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外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省安监局委托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实施。

受委托的市、县(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受委托部门)以省安监局的名义,负责本辖区内受委托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

负责受理、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省、市、县(市)安监局统称为审查部门。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应当本着服务企业、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有关政策、程序、申请材料符合性和网上申报等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原则上由县级安监局统一转报至市安监局,也可由生产企业自行报送。县级安监局接收生产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应认真清点、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县级安监局向市安监局转报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时,应制作报送材料清单,注明企业名称、报送日期等,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应建立咨询服务工作台帐,将开展咨询服务的情况、统一报送申请材料的情况等登记留存。

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应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同步申报。审查部门受理、审查过程中出具的许可文书由“系统”生成。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附电子光盘,下同),并对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

(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复制件和责任制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复制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九)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十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三)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新建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九条。

市安监局收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转报省安监局: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四)《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

审查部门接收生产企业申请材料后,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审查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十一条。

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审查,逐项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的《审查记录表》。审查中,对申请材料有疑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出具《现场核查通知书》,指派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的内容为《现场核查通知书》载明的事项。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核查意见书》,如实记录现场核查情况。《现场核查意见书》由核查人员签字,被核查单位签字确认并盖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一般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加盖本单位公章,自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省安监局: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生产企业申请材料电子光盘;。

第十三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省安监局根据审查情况,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安监局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提交隶属关系变更的证明材料,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发生改建,仅对主要生产工艺进行变更或在原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变更(含新增)产品的,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进行专门的安全评价,在变更实施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如变更后企业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重大危险源重新备案的证明文件复制件。

以上两款变更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产品品种变化的,还应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经审查部门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符合企业现状的文件、资料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生产企业的延期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四)当地安监部门出具的企业3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明。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上分别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许可范围”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许可范围”载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生产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按一个企业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中分别注明该生产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及对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生产能力。

同一个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只核发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决定变更、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安监局颁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变更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注明变更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的,生产企业应在遗失、损毁后及时向省安监局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证明,申请补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第二十三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发现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监局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应当自主选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同时,还应对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逐一进行专门评价,分别提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生产企业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安全评价机构应在安全评价报告结论中,对生产企业作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并对其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发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生产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实施办法》等的规定依法处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对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或授权设区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单位。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矿山建设等工程施工的单位。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包括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其企业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含市、县两级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包括验收合格批复文件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附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