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2023年材料违约合同 借款违约合同(通用6篇)

2023年材料违约合同 借款违约合同(通用6篇)

作者:XY字客 2023年材料违约合同 借款违约合同(通用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材料违约合同篇一

回答:借款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活动,采用什么形式订立合同,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明确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订立借款合同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必经程序,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也是银行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是否有偿等具体情况选择订立合同的形式。

借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所有制性质、产业属性、借款的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确定借款的种类。比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以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贷款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人是人民币还是某种外币。

3、用途。主要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政策,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应当专款专用,使借款在金融机构的监督下及时收回。

4、数额。是指借款数量的多少。应当包括借款的总金额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时,每一次支付借款的金额。

5、利率。是指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借出资金的金额的比率。

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能使用借款的时间。当事人一般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 1996年*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当报*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公民之间借款的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7、还款方式。是指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所列举的合同内容仅是一些具有借款合同特点的条款,除了以上七项内容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作出约定。

材料违约合同篇二

甲方: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甲方是一家依据_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在国内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市场渠道方面的优势,以及对乙方的未来市场和收益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甲乙双方协商,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方式

1、甲方作为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公司,享受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纪代理权。在本协议期内,乙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线上演艺及线下演艺或相关的活动、广告、形象使用、宣传推广、产品代言及开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性及非商业性),包含选择、接洽、安排、协商、签约和各项事宜的执行,甲方拥有独家代理权,所有涉及的具体演艺内容、协议、各项收益结算和处理,需甲乙双方按协议执行。

2、如在协议期内,乙方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未能达到约定工作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给乙方发放月薪。

材料违约合同篇三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借款合同一章的规定来看,196条规定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借款合同不仅限于此两种,还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间的借贷等很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又细化为四项案由,基本上涵盖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借款合同,这四种形式分别为金融借款、同业拆借、企业借贷、民间借贷。四个分案由虽然使用了借款、拆借、借贷等不同的概念,但含义基本相同,都是指借款,即金钱的借用,只是考虑到习惯不同才使用的不同的提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

同业拆借是专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之间的资金融通,一般时间比较短,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是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但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是对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不予确定,但债权予以保护,利息是否保护,保护多少各地区别很大。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这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

材料违约合同篇四

张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3万元。xx年3月25日,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李某于xx年4月1日交3万元现金给张某;逾期交付按日支付6元违约金。

xx年5月1日,李某才把3万元交给张某。xx年4月底,李某要求张某还款未果,双方对如何支付利息和是否违约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约定利息。张某在法庭上辩解道,借款3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无效,而且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应当承担迟延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利息应适当减少,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亦据此做出判决。理由是: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在xx年4月1日提供借款,但她延迟1个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该借款合同似乎已经生效,但《合同法》第21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第44条属于普通条款,第21条属于特别条款,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有不同规定时,应按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21条之规定。张某和李某于xx年3月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未交付张某前没有生效。因此,李某迟延交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显然高于上述规定,其高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材料违约合同篇五

核心内容:做为借款合同,其还款义务首先由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承担,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1、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责任承担。

比如在农村有的人以他人名义(如刻有他人的名字的名章)借款,但事后借款人不承认,发生争议。对于这种情况最高院《借贷意见》14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私贷公用”情况下责任的承担。

出借人不知用款人,用款人也没有介入贷款还款事宜的,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出借人知道或借款披露了用款人的出借人只能选择借款人或用款之一承担责任。如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与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判决由一方承担责任,而驳回对另一方的诉讼请求。如果借款人承担责任后**用款人,应判决用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3、一般有效保证责任的承担。

在担保中《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保证。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经审理如果贷款合同有效且担保有效,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内**,6个月内**的,判决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超过6个月未**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十八条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权人起**债务人和担保人或者单独**担保人都是合法有效的。一起**的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单独**担保人的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当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5、无效担保责任的承担。

在原《贷款规定》中只规定了无效担保在有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有的情况下只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到底多大,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还是按有效处理承担全部责任。鉴此,最高院在xx年的《担保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1)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也无效的。《担保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不是总债务的三分之一。(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责任的承担。《担保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6、债务承担问题。

债务承担,简单说就是变更债务人,新的债务人称为承担人。在借款合同中,原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债务,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经过原债务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原债务人同意,只要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可。债务承担属于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得反悔。意大利民法典第1272条规定“没有债务人的委托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没有明确表示解除他的义务的情况下,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在债务承担或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必须是债权人以明确的态度即是以书面或者行为表示接受承担人的承诺。如果承担人在债权人接受之前已经撤回承诺,则不发生债务的承担问题。如前,已经将钱交付债权人并把欠据收去,整个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不能再恢复原状,反悔是不行的。

7、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转制、停业、废业等情况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

(1)出借人是借款纠纷案件的权利人,如果发生变化,其权利应由承继该权利的人享有。

(2)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责任。

(3)借款人、担保人发生分立的,如果在分立协议中确定了义务承担且承担合理的,可以分立协议确定的承担部门或企业承担义务,协议不合理或以分立逃债的以分立后的所有单位承担责任。

材料违约合同篇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渣土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提供 型号的渣土运输车 辆为甲方进行渣土运输;

二、乙方服务路线:

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乙方服务内容:施工现场渣土清理外运;

六、结算方式:由甲方每月支付乙方 ,余款待工程完毕由甲乙双方结算后一次性付清;

七、其他事项:

1、渣土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

2、渣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

3、渣土运输车辆在装卸渣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