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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住院病历管理制度(案例16篇)

作者:笔舞 优秀住院病历管理制度(案例16篇)

有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与协调各种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顺利实施。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公开透明,让更多的人共同监督和参与。

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书写病历,提高病历质量,医务科及医院管理评审督察小组对5-6月份病历43份进行质量检查,甲级病历40份,甲级率为93%;乙级病历3份。

一、主要问题。

1、个别病历中临床诊断不确切或依据不充分。

2、医患沟通不到位。医患沟通情况在病历中记录过分简单,只停留在交待诊断、治疗上,对疾病的恢复情况、注意事项、后遗症、并发症、医疗风险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及时、完整、系统、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未充分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未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情况,未取得患者真正意义上的书面同意及签字。

3、部分病历中医患沟通记录、同意书非患者本人签字无授权委托书。部分科室未执行在医患沟通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及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等应由患者本人签字的规范要求。

4、少数科室三级查房记录未落实。特别是部分科室对“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落实不到位。有的外科手术病历中无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有的无组织病情讨论和审定治疗方案的记录;有的虽有主治医师查房记录,但过于简单,仅仅是同意治疗方案;有的主治医师查房签名非本人所签,有的不能反映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个别病历手术记录不规范。个别手术记录未按规定内容填写,有的缺项太多,有的手术标本去向不明,有的手术过程描写不清,有的手术者未在手术记录中签名,有的外科科室手术病历中无手术记录。

6、少数病历中入院记录内容不全面。特别是现病史记录过分简单,缺少发病情况、主要症状、伴随症状、发病以来的诊治经过及结果的情况记录。有的对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记录不祥,特别是对女性病人缺少婚育史、月经史的相关记录,有的体格检查不全面、不系统,未按系统顺序书写。

7、少数病历中病程记录缺少连续性。病程记录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分析讨论、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包括要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相关内容的记录上不全面,不具体,不连续。

8、部分科室病案首页、手术核查记录、麻醉记录单、体温单等填写缺项。部分科室病案首页填写缺项较多;有的未记录入、出院时间;有个别出入院录的入院时间与体温单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手术核查记录内容填写不全,个别手术医师、护士未签名;有的手术审批未最后审批签名。

二、整改措施。

(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提高病历质量的重要性,要将病历质量管理作为医院临床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二)要继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各单位要进一步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要使广大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规定。要保持病历的严肃性,保证病历的时效性,注重病历的证据性。

(三)要加强病历质量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对住院病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四)病历质量与奖惩挂钩。对乙、丙级病历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好的病历将给予表彰。

东皇镇卫生院。

2013.7.02。

为进一步规范书写病历,提高病历质量,医务科及医院管理评审督察小组对8月份归档病历56份、运行病历15份,进行质量检查,甲级病历66份,甲级率为92.9%;乙级病历5份。

一、主要问题。

1、医患沟通不到位。医患沟通情况在病历中记录过分简单,只停留在交待诊断、治疗上,对疾病的恢复情况、注意事项、后遗症、并发症、医疗风险沟通不到位,不能做到及时、完整、系统、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未充分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未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情况,未取得患者真正意义上的书面同意及签字。个别病人无医患沟通记录。

2、部分病历中医患沟通记录、同意书非患者本人签字无授权委托书。

3、少数病人二级查房记录未落实。特别是部分单位对“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落实不到位。

4、入院记录现病史未提炼。

5、少数病历中入院记录内容不全面。特别是现病史记录过分简单,缺少发病情况、主要症状、伴随症状、发病以来的诊治经过及结果的情况记录。有的对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记录不祥,特别是对女性病人缺少婚育史、月经史的相关记录,有的体格检查不全面、不系统,未按系统顺序书写。

6、少数病历中病程记录缺少连续性。病程记录对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分析讨论、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包括要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相关内容的记录上不全面,不具体,不连续。

二、整改措施。

(一)各科室要充分认识提高病历质量的重要性,要将病历质量管理作为医院临床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二)要继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各单位要进一步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要使广大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规定。要保持病历的严肃性,保证病历的时效性,注重病历的证据性。

(三)要加强病历质量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各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充分发挥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对住院病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

(四)病历质量与奖惩挂钩。对乙、丙级病历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好的病历将给予表彰。

东皇镇卫生院。

2013.7.02。

2012年2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外科:袁政伟150元、王刚100元、沈安洋50;妇产科:曾文娟100。

总扣款:400元。

质控科。

2012年3月01日。

2012年6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儿科:袁政伟150元、李明胜50元、王琴50、梁安春50外科:王刚100元、沈安洋100元;妇产科:曾文娟100元。

总扣款:600元。

质控科。

2012年6月28日。

2012年9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儿科:袁政伟200元、李明胜50元、王琴100元、梁安春50元。

外科:沈安洋150元、王刚150元;妇产科:曾文娟200元。

总扣款:800元。

质控科。

2012年9月29日。

2012年12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儿科:袁政伟250元、李明胜100元、王琴100元、梁安春50元。

外科:沈安洋150元、王刚150元;

总扣款:800元质控科。

2012年12月01日。

2013年2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儿科:袁政伟200元、李明胜100元、王琴100元;外科:沈安洋200元、王刚100元;妇产科:曾文娟100元。

总扣款:800元。

质控科。

2013年3月1日。

2013年6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总扣款:800元质控科。

2013年7月2日。

2013年8月份病历扣款情况。

财务室:

内儿科:袁政伟150元、李明胜50元、王琴外科:梁安春100元、王刚100元;

总扣款:500元质控科。

2013年9月01日。

100元;

卫生院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客观、真实、完整,保障医疗服务享有者和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记载诊疗活动和过程,并按规定管理和保存的文字、图表、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职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病历管理工作。

二、病历的书写

第五条  医疗机构病历书写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规定。

三、病历的保管

第六条  门(急)诊病历由就诊者负责保管。经就诊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由就诊医疗机构保管。保管门(急)诊病历的医疗机构需建有门(急)诊病历室。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条  门(急)诊病历由就诊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回报及时交由就诊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应在收到就诊者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回报24小时内归入或录入病历;医疗机构应在本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收回。

第八条  就诊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诊疗或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就诊者医学检验(检查) 结果报告和相关资料24小时内归入(录入)住院病历;就诊者出院时所在病区应在其出院后72小时内将住院病历交送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电子页码。

四、病历的借阅

第十一条除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就诊者提供直接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授权的承担医疗管理与质量控制职责的人员外,任何机构和人员不得擅自查阅病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申请查阅病历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指定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病历保管者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就诊者隐私。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法为其提供病历复制服务:

(一)就诊者本人;

(二)就诊者法定或委托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复制病历资料申请由医疗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受理申请时应提示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就诊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三)就诊者死亡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就诊者死亡证明;

(四)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就诊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就诊者死亡的,还应提供就诊者死亡证明。

医疗机构应当在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予以协助办理:

(一)加盖本申请机构公章的介绍信;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申请机构一致);

(四)经办人为代理律师的,还应同时出具法院立案证明。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资料应与所保管病历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受理部门通知负责病历保管的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并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病历的封存

第十九条遇有依法需要封存正在使用病历的情形时,医疗机构应在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拟封存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医疗机构留存的封存病历由医疗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对符合封存条件但因诊疗需要仍须继续使用的病历,应当在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复制,并对复制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原始病历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代表在场,经共同查验确认封口无改动的情况下实施。如遇有医疗机构尽到告知义务后其他签封方代表放弃或无法到场,医疗机构可在封存病历达到2年法侓追诉期后按照规定启封。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的,病历保存时间自就诊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病案管理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客观、真实、完整的病案资料不仅是高质量医疗活动的体现,同时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使我院的病案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障医疗、护理质量达二级甲状医院水平,医院成立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其工作制度如下:

1、病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1)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相关职能科室(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负责人以及部分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和老专家共同组成,由分管院长任主任委员,下设病案质量评审组,负责病案质量评审。

(2)病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医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根据医院的干部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3)病案管理委员会向医院办公会负责,医务科为其日常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病案的书写质量管理,承担归档病案的编号、归档、借阅、保管等责任,并依法提供复印服务。

2、病案管理委员会职能

病案管理委员会是全院病案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与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我院病案质量评分标准以及评判细则。

(5)完善病案管理的管理网络。

3、病案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2)每年召开例会1—2次,其会议内容除制定工作计划以外,还应包括如下内容:a.对前一年度的病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对照计划检查其落实情况;b.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的病案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c.需要经委员会讨论的其它问题。

(3)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职能部门建议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5)重大问题和决议应向医院办公会议汇报。

住院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按照规定末完成的病历复制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六、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住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各级医师在接诊每一位就诊患者时,必须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书写病历。

2.住院医生,进修医生,实习生必须经科主任、带教老师考核后方可书写完整住院病历,上级医生必须对每一份病历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名,合格后方可归档。进修、实习医生书写的病历必须署名上级医生的名字,其质量上级医生负连带责任。

(1)一级质控由科室诊疗小组完成;科主任在进行每周一次的查房过程中,将病历质量作为查房内容;每月科内通报质控情况;每月进行至少一次出院病历讨论;科主任、病室主任、质控员必须对本科室住院病历质量负责,加强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

(2)。

二级质控由病案室完成,病案室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督促归档病历的上交、统计、归档。

(3)三级质控科病案质量管理小组完成,病案质量管理小组组长为负责人。负责对全院各科室门急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历等病历质量进行评价,重点检查手术病历、死亡病历、疑难危重病历,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4.每月将质控结果在医疗例会和病历质量管理联络员会议通报,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科室质量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

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3)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4)病历应当按照规定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本院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5)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90%以上,无丙级病历。并抽查本科当月出院病历总量的10%,要求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记录在科室病历书写质量考核登记本中。

(2)二级质控:为院级质控,主要由质控科组织落实执行,包括:1)由质控科每月对各科室上月出院的归档病历进行质控。随机抽查各科室归档病历,其中输血病例、死亡病例、疑难危重讨论病例为必查。每月将考评、分析意见和整改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各科室。2)专项检查:由质控科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各科室运行病历进行质控,重点为入院记录、首次病程录、三级医师查房记录、危重病人病情记录、手术审批、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各类诊疗知情同意谈话签字记录、会诊记录、交接班记录、临床治疗措施及用药分析(尤其是抗生素合理使用、辅助药品合理使用)、辅助检查结果记录分析、各级医师修改签字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3)定向监控:由质控科对各科室新进人员、低年资住院医师、轮转医师进行规范化病历书写定向监控。对平均成绩未达到甲级病历要求者实行追踪监控。

(3)三级质控: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牵头,质控科组织医疗质量及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季度进行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2.各种类型病历质控法:

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可以及时了解临床、医技科室的质量情况,发现各个医疗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有效预防。应将危重病人、输血病人、重大手术病人、首次实施新技术的病人以及可能存在医疗纠纷的病人病历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监控。监控内容主要围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从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入手,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主要检查:准入制度审核,病历书写时效性与规范性,医嘱的规范性,辅助检查的合理性,知情同意制度、三级查房制度是否落实到位,以及对急诊病人、危重病人、疑难病人、重大手术及二次手术病人、纠纷病人的管理等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对运行病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质控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质控科将对问题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运行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由质控科质控小组在质控科主任带领下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对有单项否决缺陷的不合格病历,需进行必要重新复核,复核后再下结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整理后,再通报科室相关负责人进行组织整改。当月检查完毕后,由质控小组负责统计归档病历质量监查评审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各个科室应及时将反馈整改意见上报质控科,对存在缺陷的病历均要求及时整改。质控科将对问题严重的病历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报各分管院长,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对当事人进行单独教育、培训、提出限期整改,将归档病历的检查情况纳入对科室和科主任的绩效考核。

end。

病历管理制度

2.根据病人病情不同,血液透析病历分为临时透析病历和长期透析病历,其各自病历要求如下:

4.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和/或其家属均应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及中心静脉置管知情同意书(必要时)。

6.所有首次于本透析中心接受血液透析患者均应提供近期乙肝、丙肝、梅毒及艾滋病相关病毒学检查结果,如近期未行上述检查者,应在血液透析开始前抽取血样做以上相关检查,并将结果归入透析病历中。对乙肝和丙肝患者的排班表、病历及相关文件等作明确标识。

10.透析记录单需要记录内容包括:

1、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例号、床号及病人来源。

2、透析日期、时间,透析次数

3、应用的透析机及透析器的型号。

4、透析方式(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及透析通路。

5、抗凝方式。

6、干体重、透前及透后体重,设定脱水量及实际脱水量。

7、透析液流量或血液滤过置换液量;透析液或置换液中钾离子、钙离子及碳酸氢盐的浓度。

8、透析中血流量、静脉压、动脉压、跨膜压及单位时间超滤量监测结果。

11、由护士记录透析过程中透析通路的相关情况。

所有透析患者的病历资料均由透析中心负责统一保管,所有透析病历资料概不外借。任何人不得将患者透析病历带离透析中心。如需了解患者相关透析情况,有透析中心医生出具相关内容的病历摘要。在患者由于各种原因退出透析后,将其全部病历资料整理后统一收存保管,资料保存3年。

病历管理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景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忙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外单位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提供,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可以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二、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金台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

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

2015年2月20日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5版)》(卫医政发〔2015〕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 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内容,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

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供给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能够根据需要供给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职责出现下列情景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职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病历管理制度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xx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能够根据需要供给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xx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归档状态和修改痕迹】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二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二十三条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六条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4号)、《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4月1日起施行。

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重要的医疗、科研价值,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证据。卫生院病案室负责本院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是为了保证病历管理能够符合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二、卫生院病历和病案管理严格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医发[20xx]193号文件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在具体工作中,要求卫生院全体医务人员和行管人员严格遵守。

三、本院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负责保管,就诊人如因门、急诊医疗问题向卫生院提出交涉意见,必须出示在我医院就诊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由卫生院病案室负责保管。

四、严格住院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严格杜绝他人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负责诊疗患者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资料。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的,必须经医务科同意,查阅后必须及时归还并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五、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所收到的各种资料应当及时归入住院病历,按规定要求粘贴妥当。患者出院后,由病区负责医师审查归档后,由病案室安排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及管理。

六、卫生院只受理以下人员的复制、复印病历申请:一是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是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是有合法资质的保险机构。复印复制仅限于病历中的客观性病历资料部分,患者及上述其他复印人不得要求复印、复制病历中的主观性病历资料部分,但可以要求医患双方当面予以封存。住院病历离开病区或进行复印、复制,卫生院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完成书写之后。复印复制工作应有申请人在场情况下,由卫生院工作人员操作,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卫生院公章,并按规定收取申请人工本费后交给申请人。

八、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卫生院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的主观性资料,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患方在场复印的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卫生院医务科安排专人保管。如果在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需要拆封,封存时的签字人应当在场。

病历管理制度

(一)设立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分管院长任主任,并下设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确立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全院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重大病历质量问题进行研究处理;

4.病历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各科室成立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科主任任组长,护士长任副组长,高年资医师任质控医师,高年资护士任质控护士,全面负责本科室病历质量,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名单报质控科备案。

主要职责:

1.确立本科室病历质量管理目标。

2.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

3.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的有关要求。

(二)电子病历应符合卫计委《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xx]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中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标准。

包括:运行病历、终末病历。

(一)基础教育质量控制。

1.新职工入院教育期间,医院统一安排关于病案书写规范、病案质量评定标准等有关内容的培训课程。

2.各科室由主管医师对新入科的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讲解病历书写规范和本科室病历书写要求。

(二)环节质量控制:主要由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负责。

病历环节质量是从源头上把好病历质量、使病历质量监控从事后检查向事前预防转化的关键。科室应加强病历形成过程中的管理,按病历书写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病历的书写、打印、签字等内容。出院病历应由三级医师、医疗质量控制小组人员、科主任检查合格后送达病案室。

1.严格执行三级医师负责制。

(1)住院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要求书写病历。

(2)主治医师负责指导并检查住院医师的病历书写质量,及时纠正缺陷。在病历首页签字时应认真检查整份病历质量。

(3)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负责检查运行病历质量;认真审核每份出院病历质量,确保每份出院病历质量合格。

2.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死亡)记录、病历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质控医师根据“住院病历检查评价标准”进行检查评分,确保病历质量合格后,在病历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病历首页“质控护士”栏签字,将合格病历送交病案室。归档后的'病案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病历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经常督促检查本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工作。

5.医院每月定期抽查病历质量,对检查存在的缺陷,及时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终末质量控制。

1.医院病案室每月从各临床科室上交的归档病历中抽取5-10份病历,交由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专家对出院病历终末质量进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由医务科进行统计汇总。

2.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出院病历,对自查中存在问题,科室定期召开讨论会,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病案质量。

3.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就检查归档病历存在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护理文书书写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xx版)有关要求。

2.护理文书由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书写。

3.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护理文书检查组,由其每季度对全院护理文书进行检查、督促、总结、反馈。

4.科室每份出院病历由值班护士认真检查,交护士长或质控护士审核合格后方可送交病案室。

5.新职工入院后,由护理部对新职工进行有关护理文书知识的培训。护理部定期组织全院的护理文书知识讲座,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护理文书书写水平。

(一)出现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2分;

(二)出现丙级病历一份,扣科室当月绩效考核5分;

(三)出院三日归档率份末归档扣科室当月绩效5分;超过4份末归档,每超过1份,扣科室奖金50元。

(四)因化验、检查报告单不合格导致病案不合格者,每份扣相关责任科室奖金200元。

(五)医院将定期对全院运行及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出现不合格病历,按上述规定处理。

(六)凡丢失1份病历者,当事人赔偿人民币1000元,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私自复印病历、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或交由患者及家属带离医院者,一次罚款500元。

(八)借阅病历延期不还者,每天扣当事人50元。

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5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景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我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保密的资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善供给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3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1、除为患者供给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能够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供给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景,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供给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供给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供给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能够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供给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能够根据需要供给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景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能够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教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景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能够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景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教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能够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能够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景下实施。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贴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职责。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职责出现下列情景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职责: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保密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