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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4篇)

作者:GZ才子

规章制度有助于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组织的利益和形象。这是一份规章制度的解读,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天然气属易燃易爆物品,在密闭空间达到一定的`浓度,遇到火源时,就会产生燃烧或爆炸。为确保安全使用管道天然气,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作如下规定:

1、城市管道燃气供气设备除用户室内压力胶管、炉具、热水器由用户管理外,其它均由燃气公司管理。

2、不得擅自覆盖、拆除、迁移、改装管道天燃气管线设施。室内装修时,严禁改动管线,不得将天然气管线设施进行暗埋封闭(如密封在柜内、砌入墙内或埋入地板下面),不得将天然气管道穿越卧室、浴室、卫生间、阁楼或壁柜。需要改装天然气管道设施时,须向供气方办理申请、另行收费,由供气方派专业人员施工。不得向供气方提出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改装要求。

3、不得在卧室、地下室及公共走廊等地方使用天然气。有天然气的厨房内不得使用柴炉、煤炉、电炉等,并经常保持通风换气,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2.2米,灶具周围不得摆放或悬挂易燃易爆危险品。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非居民房间、过道或阳台内。

4、在燃气管道的阀门井、表箱、调压箱附近,严禁烟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关其阀门(消防紧急抢修除外)

5、严禁在管道燃气设施及附属设施上修建各种建筑物、堆放物品、排放腐浊行液体、气体。

6、不得在地下燃气管道两侧的安全间距内建筑房屋、取土、植树和在架空供气管上捆绑物品、晾挂衣物,以确保供气管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供气。

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园所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加强对幼儿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3、园所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纯净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

4、聘请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5、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用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和管道纯净饮用水。

2、为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学校师生的生活用水一律使用学校提供的纯净水水。

3、学校管水人员要经常对学校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管道畅通。管水人员要不定期地对师生生活用水和纯净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若发现自来水被污染,纯净水过滤设备过期等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关闭水源,及时通知用水部门对存水进行封存,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若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等情况,学校管水人员要及时维修,排除故障,保证学校正常用水。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造成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为学校寻找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学校的用水安全。

5、未经学校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接供水管道。

6、用水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管水人员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随时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用水安全事故,确保学校用水安全。

7、学校师生要节约用水,珍惜水资源。

1、办公室、实验室、师生宿舍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随意拉扯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电路维修要拉电闸,并挂牌警示,必要时专人看守。

5、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1、灶房、锅炉房、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2、严禁在图书馆、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实验室、教室、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等重要场所内使用明火。凡是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事先申报校消防委员会批准,采取措施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后方可动用明火。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3、校内焚烧废物,应在校园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特殊焚烧和大量焚烧,应事先报校消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焚烧,须有专人在现场负责安全,焚烧完毕应浇灭余火,将灰烬倒在安全地点。

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处理排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对各种用水、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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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学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1、明确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确定用火、用电设备的采购、登记和安全使用要求,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电工、电气焊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3、用火、用电设备应由具有职业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维修,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禁止非职业人员作业,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用火、用电警示标志醒目,防护用具完好。

5、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3)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5)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6、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3)禁止在上课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质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器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1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公司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处签发,经生产部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分公司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3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6.2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定期对电器及其线路、燃气用具、燃气管道进行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存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落实。

三、电器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其器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应当予以报废。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教职员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关于实行保证民生用气责任制的通知。

安全用气管理制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用气管理制度

水电是影响人们生活最重要一次性能源,同时对自护能力较小的学生也能构成危害,为培养学生节约能源的意识,提高在使用水电时的安全意识,特制定如下制度:。

1、学校必须加强对水、电、气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管理,经常检修学校的水、电的设施设备,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2、经常检查线路、插座、开关及电器设备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用电安全。

3、加强用电管理,注意节约用电,每天下班前将空调、计算机、照明灯关闭,杜绝长明灯。

4、检查维修电路时,必须注意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确保操作安全。

5、加强教师、学生用电安全知识教育,使之掌握安全使用电器的方法。发现用电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6、加强对学生进行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减少和避免因水、电、气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7、加强用水管理,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杜绝跑、滴、渗等浪费现象。

8、对全体教师、学生加强节约用水教育,使之提高节水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9、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水源、节约用水。不在有水池的地方玩耍,不损坏自来水的供水设施,避免给集体、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给个人生命带来危险。

10、对经常用的水、电材料,应有适量存储,以备随时维修使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用水。

11、学校要重视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供水装置应定期清洗,做好师生饮用水的消毒杀菌工作,为他们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要保证每天为学生提供足量的饮用水,禁止学生喝不卫生水,杜绝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

12、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学校用电安全工作,经常对学校电路和用电器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特别是暴风雨后,要对全校用电线路和用电器要进行及时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师生用电安全。

13、各班主任是本班的水、电安全教育者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用电的宣传力度,增强学生安全用电常识。

14.全体师生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用电器,不乱摸电源的线路、开关,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要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15、让学生知道人和大地都是导体,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16、发现浪费水、电的班级和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用气管理制度

一、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校内的所有内外电源、线路供水管道布局,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

二、校内电源线路和水路一律由总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接水、接电。特别是学生宿舍内,禁止学生私自外接插头,私自使用热得快和照明灯.私自使用取暖器、电炉式电风扇。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微机室等地禁止任何个人私自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

三、电源线路在布局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四、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适当增装空开,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替代保险丝。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五、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人员,都必须是学校认定的电工专业人员,非电工专业人员不得接触电源,在操作时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六、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七、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八、校园内用电线路的架设,应尽量避开师生经常经过的区域。

九、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十、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教室、学生宿舍、实验室、微机室、办公室、多媒体教室、学生食堂等场所的电路和电源开关等进行检查,并作好登记,防止线路老化和开关漏电,对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及时更换教室、办公室、楼道和校内公用的各类损坏的电器,确保学校正常用电和安全。

十一、学校要在师生中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学生不要攀爬电杆和在高压线下玩耍,要远离电源,不要无故摆弄电灯和电风扇的开关。全体师生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对于违规违章的,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十二、学校食堂用气做饭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气阀,煤管道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并要按规定定期检修。

十三、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自身伤亡由当事人自已承担一切责任损失,造成他人伤亡的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当事人罚款、赔偿,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用气管理制度

1、气瓶档案资料要及时、准确的归档备案,实行专人收集,整理保管。

2、严禁非档案室人员进入档案室随意翻阅文件材料。

3、查阅资料文件时,必须在档案借出、归还登记本上签名。借出档案必须保证文件资料的完好无损,不得随意撕扯、勾画、裱糊。

4、资料查阅一律在档案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查阅完毕后,立即交还档案管理员。

5、档案室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每季度对档案做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资料文件查阅,及时履行登记、签退手续。

8、气瓶安装档案资料包括:本公司车用燃气气瓶安装许可证,各类人员资质证件。每一台设备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维修保养说明书、维修保养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检验调试报告等。

安装过的每一只气瓶都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安装合格证复印件、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气瓶合格证复印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安装系统中每一只压力表、安全阀都应建立档案,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修理更换记录、调试检验记录等。

用气管理制度

1、动火需有资格证书。

只有获得动火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进行动火操作。

2、动火时确信无可燃物。

高空作业时必须确认作业下方无可燃物品如夹芯板、保温棉等。如果业主要求,必要时应向业主请求动火申请,获准后方可动火。动火区域必须配置灭火器。

3、气瓶分开并设置回火器。

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5m以上,乙炔瓶上必须有回火器。

4、防止触碰动火后的构件。

动火人员必须确保用火构件10分钟内不得触碰,以免烫伤。如果本人离开工作区域要安排他人看管。

用气管理制度

一、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三、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四、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五、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超负荷运行。

七、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要求。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用气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用气瓶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9-20xx)、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车用气瓶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以及对车用燃气充装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主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登记、充装、检验、使用、报废等环节。

第四条对车用气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车用气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车用气瓶的安装、检验、登记、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燃气营运客车、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行政许可并实施行业监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进行备案、核准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市燃气汽车加气站实施经营许可,并对车用燃气的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车用燃气方面的事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对汽车加气站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在车辆检验时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是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机动车制造单位或其授权的具有汽车维修资质的单位。

对非法安装的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使用登记,各燃气充装单位不得为其进行气体充装,车辆安检机构不得为其进行车辆检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营运等相关业务和手续。各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安装行为。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对其气瓶安装的安全性能负责。实施安装所选用的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必须是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安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气瓶,不得将非车用气瓶作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第七条首次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如出厂日期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应定期检验合格后安装。

第八条车用气瓶更换时,应当确保气瓶合格。安装、更换已经使用的车用气瓶,气瓶必须重新检验合格,其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合格要求与定期检验相同。

第九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气瓶产生表面损伤,并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过程要认真进行自检,出具安装自检报告和安装合格证明。

第十条车用气瓶安装结束后,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向车辆的用户移交气瓶出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等资料。

第十一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者))、新购燃气汽车用户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携带车用气瓶出厂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明、安装自检报告、安装合格证明等资料,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车用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领取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必须随车携带。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

第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前,应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车用气瓶、固定气瓶的支架和螺栓、胶垫、瓶阀第一道接口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三条车辆过户或者更换车用气瓶后,应当重新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对在用气瓶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应当在定期检验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送检气瓶。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学习了解和气瓶安全有关的知识,并且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车用气瓶安全使用操作说明书正确使用车用气瓶。

(二)不得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车用气瓶。

(三)不得自行拆卸、更换气瓶和处理车用气瓶内的残气残液。

(四)不得对车用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车用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志。

(五)车辆发生危及气瓶安全的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并自觉配合充装人员检查车用气瓶和相关证件。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车用气瓶使用单位(者),使用单位(者)在领取使用登记证前,应当进行书面签字承诺,承诺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使用登记机关和使用单位(者)保存。使用单位(者)应当对违反承诺规定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六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须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方可从事充装业务。

第十七条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并对车用气瓶的充装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人员应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杜绝错装、超装,杜绝充装无证或者超期未检气瓶。严禁充装下列气瓶:

(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

(二)超过检验期限的。

(三)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

(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

(六)使用期限超过设计寿命的。

(七)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

第十九条车用燃气充装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者)应当在车用气瓶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有资质的车用气瓶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逾期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继续使用。

出租车、公交车、教练车压缩天然气气瓶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两年,之后每一年进行一次。其他车辆的首次检验周期为三年,之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第二十一条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由取得相应核准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对其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气瓶检验单位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附件即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车用气瓶附件如需要更换,应到车用气瓶定检单位进行更换并做泄露性试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库存或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车用气瓶,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三条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做破坏处理的报废车用气瓶交付他人或者再次作为车用气瓶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规定对燃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安检机构在进行燃气汽车定期检验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定期检验。

第二十五条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应建立信息化系统。对车用气瓶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安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