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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通用13篇)

作者:琉璃 最新社会保障制度的心得体会(通用13篇)

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将学到的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并进行心得体会的总结。接下来,请大家一起来欣赏以下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心得体会范文。

社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社会保障局是负责管理和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政府机构,它的工作是为广大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社会稳定与公平。我有幸在社会保障局实习,这段经历让我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局内工作的困难。在社会保障局的实习期间,我通过与工作人员的交流和参与他们的日常工作,从中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下面我将从即时反馈、个案需要、社会责任、政策优化和挑战等几个方面,分享我在社会保障局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即时反馈(250字)。

社会保障局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处理市民的申请和诉求,这意味着它需要及时地回应和评估每一个个案。在实习期间,我参与了一些个案的处理过程,亲身感受到了即时反馈的重要性。只有即时反馈,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并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保障局的关怀和支持。然而,每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处理起来并不容易。我学到了如何仔细阅读申请文件和调查报告,如何与申请人进行有效沟通,并如何制定和执行合理的解决方案。通过这些经验,我明白了快速反应和专业能力对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第三段:个案需要(250字)。

在社会保障局,每个个案都有其特定的需求,我发现,了解和满足这些需求是至关重要的。例如,一位老年人可能需要关于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信息;一位失业人士可能需要找到合适的职业培训机会;一位残疾人士可能需要适应性住房和辅助设施等。对于每个个案,我们需要细心倾听和理解他们的需求,然后提供定制化的服务。通过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共事,我学到了如何与个案进行沟通和合作,如何才能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个经验提醒我在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和尊重他人的需求,并努力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四段:社会责任(250字)。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不仅仅是满足市民的需求,更重要的是承担起社会责任。它需要确保使用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推动社会秩序和公平。在实习期间,我看到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不仅仅专注于个案的处理,还积极参与研究社会保障政策、评估政策效果,并提供政策建议。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服务市民,更是在为社会的改善而努力。这种社会责任感深深地感染了我,并让我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尽一份力量。

第五段:挑战与机遇(300字)。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比如政策的多样性、法规的复杂性,以及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等。然而,正是这些挑战让我感到充满激情和机遇。在实习期间,我学会了如何处理复杂的个案和应对困难的情况。我也看到了社会保障局在创新技术的应用方面取得的进展,比如信息系统的改进和数据分析的运用。这些技术的进步为我提供了更多机会,让我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不同需求。我相信,在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中,我会遇到更多的挑战和机遇,这将使我不断学习和成长。

结论(200字)。

通过在社会保障局的实习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局内工作的挑战。即时反馈、个案需要、社会责任、政策优化和挑战等方面,都是社会保障局工作的核心要素。这段经历让我更加理解和关注他人的需求,同时也提醒我要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出一份力量。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学习和成长,为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社会保障制度的含义、内容和作用,理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重要意义。

2、能力目标:通过本框知识的学习,提高阅读理解、综合分析和认识问题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3、觉悟目标:通过学习逐步增强权利和义务意识、改革意识和国家观念。

教学重点:

教学难点: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作为一个富有特色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了公民很高的保障和福利。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形成了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其次,该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第三,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被高度重视;第四,该制度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最后,日本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并注重老龄化问题的处理。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了更多的认识,也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优势和不足之处。

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无论是公务员还是私人雇员,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所有的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这种保障不仅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还包括对贫困家庭、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救助。这种全民保障的理念使得日本社会呈现出较低的贫富差距,让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社会资源。

其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的覆盖范围。不仅包括了基本的社会保险,还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社会福利服务。例如,日本的社会福利机构积极组织社区活动,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就业的机会,为贫困家庭提供食品和住房援助。这种广泛的覆盖范围,使得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三,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高度重视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在享受社会福利的同时,公民也需要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和义务。例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需要积极参与求职,接受培训;领取救助金的人需要履行义务,为社会作出贡献。这种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的要求,增强了公民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持续不断地进行改革创新。随着社会变革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日本政府不断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例如,在医疗保险方面,日本政府推出了“健康保险制度改革”,通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提升了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此外,还通过增加工作年限、提高退休年龄等措施,应对养老金压力的增加。这种持续不断的改革创新,使得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日本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提供,并注重老龄化问题的处理。在医疗保险方面,日本政府为公民提供了普遍且优质的医疗服务。无论是常见疾病还是特殊病症,公民都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治疗。此外,日本还通过推行养生保健教育和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这种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态度,使得整个社会保持了健康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全民保障和公平公正、广泛的覆盖范围、社会参与和个人责任、持续不断的改革创新、注重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等特点。通过深入了解和体验,我对于这个制度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尽管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其优势和成就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希望通过不断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保障和福利,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社会

社会保障局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履行社会保障政策和维护社会保障权益。作为在社会保障局实习生,我有幸亲身体会了其工作内容和运行机制。在这段时间里,我深感社会保障局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性和不可或缺。在与同事们的相处和工作经历中,我也对社会保障局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有了更深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

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门,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的重要使命。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障政策,确保社会保障福利的公平分配和合理提供。它不仅仅是政府部门,更是千家万户社会保障的守护者。在这段时间中,我亲身参与了社会保障局的日常工作,包括办理社会保障卡、核查社会保险资金等工作。通过这些实际操作,我对社会保障局守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社会保障局的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上。首先,社会保障局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社会保障政策,通过立法、政策制定和规划等方式,确保社会保障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次,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计划,合理分配社会保障经费,确保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此外,社会保障局还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

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主要表现在资金管理、政策执行和服务保障上。资金管理方面,社会保障局负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和管理,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障资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政策执行方面,社会保障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社会保障福利的落地和实施。服务保障方面,社会保障局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确保保障对象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作为一名社会保障局的实习生,我深感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在参与社会保障局的实际工作中,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更意识到社会保障局在保障人民权益方面的重要性。在与同事们的相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他们的敬业和奉献精神,深受感动。我也明白了自己在未来的职业道路上,需要保持专业素养和责任心,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稳定和公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社会保障领域,社会保障局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障福利的覆盖面和水平,确保更多的人民享受到合法和公平的社会保障待遇。与此同时,我也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力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法,预防和打击滥用和挪用行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实习体验和与同事们的交流,我对社会保障局的意义和作用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未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为社会保障工作做出贡献。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心得体会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众权益和提高社会福利而实施的一套制度。通过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学习和了解,我深刻感受到了它的优势和不足。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别从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雇佣保险制度和福利制度五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一些体会以及对其改进的建议。

首先,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日本社会中各个群体的不同需求而设计的。社会保险制度分为劳动者保险和国民保险两部分。劳动者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主要是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国民保险则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险,旨在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需求。这种分层的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提高社会福利。

其次,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十分完善的。通过细致的规划和管理,日本能够为每个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保障。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的是社保共渡制,即医疗费用由公民个人、社保机构和政府共同承担。这种模式能够保障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医疗服务,减轻了个人负担,并且保证了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此外,医疗保险制度还提供了长期护理保险,保障了那些需要长期康复和照顾的人们的权益。

然而,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老年人的生活,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资源短缺和养老金不足成为了主要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日本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征收比例等,但是这些措施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日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如提高养老保险费率、促进私人养老金的发展等,来提高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此外,雇佣保险制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了一定的失业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工伤保险则保障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劳动者的利益。这些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增加他们对工作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最后,对于福利制度的改进,我认为日本应该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例如,对于那些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们,政府应该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此外,日本还可以加大对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提高人们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就业率,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发展。

总之,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系统,能够为公民提供全面的保障。然而,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通过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和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应用它,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

社会

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福祉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作为社会保障局的一员,我有幸参与了这个重要工作,从中深感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面将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对象覆盖、政策落地、服务质量以及改革创新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社会保障局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套保障机制。社会保障局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通过制定和修改相关的规章制度,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对象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社会保障局努力扩大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在过去,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障对象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扩大保障对象的知晓率和参保率,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政策红利。例如,社会保障局组织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认识和参保意识。

第三,社会保障局努力将政策落地生根。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政策的实施是为了让群众真正受益。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障局承担了重要的角色。由于社会保障政策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泛,社会保障局必须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确保各项政策得以落地生效。社会保障局加大了对缴费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宣传工作,提供全面的政策咨询和指导服务,确保政策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第四,社会保障局注重提高服务质量。服务质量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标志,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可信度。社会保障局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注重服务态度和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例如,在办理社会保障业务时,社会保障局开设了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缩短办理时间,给予参保人员更多的便利。

最后,社会保障局积极引导改革创新。社会保障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社会保障局积极推动制度变革,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保障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社会保障局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涉及社会保障的各类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综上所述,社会保障局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对象的覆盖、落实政策、提高服务质量以及引导改革创新的重要使命。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深感社会保障工作的厚重和责任。希望社会保障局能够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服务。

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

(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

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管理制度《公司社保费用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

(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

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3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温家宝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8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10%的县(市、区、旗),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2.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社会保障的基本制度

一是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致贫。救助对象因患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医疗费用偏高等问题加重了负担。二是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致贫。部分贫困户因年老或残疾没有劳动力,无经济收入,生活贫困。三是文化水平低、收入少。由于多种原因,许多人因贫困而失学,文化水平低。在发展家庭经济时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少,缺乏脱贫致富能力。四是交通闭塞,生存环境恶劣的外界因素等造成的贫困。五是自然灾害大量存在。我州因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雪灾、雨灾、冰雹灾害时常发生。

(二)救助水平比较低。

从总体上看,我州社会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在逐年扩大和提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保障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阶段。一是生存保障能力有限。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不高,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新农合、大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不能缓解根本问题。二是家庭发展需求得不到保障。城乡困难家庭对子女在教育方面的投入极为有限,子女辍学多;因文化、年龄、身体等多方面原因,困难群众创业、就业难度大,收入来源十分有限,家庭贫困状况得不到根本解决。三是救助范围还比较窄。截止到__年底,我州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还有136.6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51.97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84.58万人,而目前全州纳入农村低保的只有20万人。

(三)地方财政对社会救助的资金保障机制支撑作用不强。

__州是一个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贫困地区,所属的8个县市财政均为国定贫困县。县市地方财政力量薄弱,可用于社会救助的经费十分有限,主要依赖于上级拨付的资金予以保障。且因为多方原因,社会救助的工作经费也较少。

(四)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一是收入评价体系不够完善,家庭收入核算比较困难。二是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包括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住房就业援助等多项制度,但诸多救助制度还没有专门的条例,存在管理多头,条块分割的问题。三是基层救助网络平台薄弱。我州救助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在基层的落实。目前,全州仅有低保工作人员22名,88个乡镇办低保工作人员159人,其中75人为兼职。农村福利院管理人员少、待遇偏低,部分县市没有核定编制,没有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简单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障制度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要。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

二、主要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住房保障等方面。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项目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劳动者,资金主要来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政府给予资助。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国家和社会以多种形式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残疾等原因而无力维持基本生活的灾民、贫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资助、福利设施,急需的生产资料、劳务、技术、信息服务等。社会救济经费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制度。

社会福利主要包括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我国社会福利活动主要通过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疗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开展。我国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多种形式的福利企业,帮助适合参加劳动的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此外,我国政府还通过发行社会福利彩票募集资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四)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的制度。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第一,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第二,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第三,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社会互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同时政府从税收方面给予支持。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六)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是这样一个概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的住房保障主要经历了实物配给、全价售房、提租补贴、市场供给等阶段。当前,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等。

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可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保证条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现代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

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互助制度。指民间组织对部分劳动者的帮助,主要是解决政府政策规定之外、没有很好解决但仍需获得外界帮助的实际困难。社会互助是社会救助的补充,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

6、个人储蓄积累保障。是个人或家庭将部分资金存入银行的一种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而必要的补充。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社会保障是所有社会成员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经济学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社会保障政策可以扩大一国的经济福利,因为穷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于富人效用的损失,使社会总效用增加。”它通过设计一种制度,使人们不因没有特权而受到伤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会地位而变得卑贱。其作用有四:

1、保障权利公平。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在西方被统称为“福利权利”或“社会权利”,被视为对基本公民权的拓展,或社会公民权的一部分。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有关“福利条款”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社会保障把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会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证,从而在一个公平的起点上参与社会竞争。

2、保障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指,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被覆盖在社会保障范围内,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

3、维护规则公平。规则公平指一视同仁,既不能对弱势群体歧视,又不能对特权阶层倾斜。通过社会保障机制,重点保护社会的极端贫困人口(即在绝对生存需求线下的群体)。因为和高收入群体相比,低收入阶层和弱势群体,从风险管理获得的保护也是最不完善的。这就意味着,不实施社会保障,他们可能落入所谓“贫困陷阱”之中,形成恶性循环。

4、调节分配公平。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损害效率。社会保障通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进行调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差别,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能从更宏观的意义上,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战略性有五: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竞争原则,而且强调保障机制。中国改革近30年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个弱势阶层,其人数估计已达1.4亿-1.8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这就需要在效率与公平的天平上,更加重视公平,给予弱势阶层一定的保障。解决得好,社会则和谐发展;解决得不好,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强调动力机制,而且强调平衡机制。应该说,改革30年,动力机制得到了一定发挥,但与之协调的平衡机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行政垄断集团无法抑制;国家财富增加了,但国民并不幸福;教育的不公平加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凸现等等,不一而足。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资本推动,而且需要温情政府。我们知道,资本是高效的分配资源,但是资本本身是没有人情味的。那么,如何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高效、又有人情味呢?这就需要温情的政府在稳定宏观经济的同时,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需要,把大量的资金用于公共事业上,给全体公民安全感,这样,社会大众再无后顾之忧,携手朝着和谐社会远大的目标进发。

现代市场经济不仅需要经济效率,而且需要社会公平。经济学告诉我们,市场追随的是货币选票,富人们养的宠物所喝的牛奶,正是穷人孩子维持健康的必需品。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有人认为是市场不灵的结果。其实,根本不是。因为,市场机制正在做它应该做的事,即把物品分配给有货币选票的人。怎么办呢?只能通过公平进行再分配,解决收入的缺陷。解决之道:一方面,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给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另一方面,编制“安全网”,保护不幸者免受困苦。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海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实施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推进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实施意见》还要求,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实施意见》共分三个方面十项内容。

首先,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包括,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其次,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第三,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下一步,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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