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报告>刑事技术案例分析(通用20篇)

刑事技术案例分析(通用20篇)

作者:念青松

范本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可以指导我们进行写作或学习。这些范文是通过筛选和整理,选取了一些优秀的作品,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刑事技术鉴定书

xx年全年工作中我始终坚持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高标准,严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同志们的好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不断丰富和完善自身知识结构,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一是认真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政策,自觉实践xxxx的重要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政治信念坚定,政治敏锐性强,在要害时刻和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开拓进取,乐于奉献,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言行一致,光明磊落,团结同志,关心民警,密切联系群众。

二是党的xx大召开以来,根据市局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为更进一步学习党的xx大报告精神,我与大队民警一同集中认真学习了胡同志的报告。xx年9月10日我参加了地区党校双语班培训,在培训期间,也认真学习了党的xx大报告内容。我要将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将报告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落实好,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推进刑侦工作的动力和措施,推动自己的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以严谨的勤政原则做一名廉洁奉公的好警察。

作为公安执法部门的成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的权力,在权力的天平上,我时刻以廉洁奉公的原则勤政行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悍卫人民警察神圣的职责。

树立廉洁意识,不断加强学习。为了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反腐倡廉活动,用制度对照检查自己,用正面典型的事迹来激发热情,用反面典型的劣迹来进行良心的反思,不断的警示学习,使自己的廉政意识大有提高,自觉拒腐防变的能力更加强了。以严格自律为手段,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我时刻把自律、自醒作为一种动力,自觉接受同志们的监督,客观实际地自我剖析,虚心听取其他民警对我的意见和建议,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合理进行调整,经常性地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使我的行政行为得到了更好的规范。

三、求真务实,扎实工作。

在工作中,我果断服从领导安排,兢兢业业做事,踏踏实实做人。在大队主要领导的带领下,与大队其他领导密切合作,从自身做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认真按照大队分工,全身心地投入到案件的侦破工作之中,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带领侦查中队认真落实工作中的各项措施。我带领民族中队民警,经过大家共同努力,破获了一大批性质恶劣且影响较大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摧毁了以赛力克为首的盗窃团伙,破获抢劫案、抢夺案、盗窃案件等有影响的案件22起,抓获涉案人员6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万元。xx年,刑侦大队共破少数民族案件100起,其中现行案件73起,隐积案件27起。

一年的时间内,我在充分发挥一名中层干部作用的前提下,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的不足,比如:在政治学习上,还要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在业务学习还要加强,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在发扬成绩的同时,尽量克服这些不足,取得更大成绩。

警察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4)。

xx年1月本人根据组织安排担任分局刑事侦察大队教导员,在区委、分局党委的精心培育、关心和帮助下,在兄弟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紧紧围绕分局“打造民安城区,建设满意警队”的工作目标,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严格要求,乐于奉献,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本人任职以来的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情况向组织和领导汇报如下:

一、重视理论学习,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新的进步。

(一)抓自身学习。任职以来,本人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xx精神、纪念改革开放xx周年等主题教育作为理论学习重点,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等读本,在市局、区委、分局的组织安排下,先后参加了多次政治理论学习和报告会,多次聆听报告后感触颇多,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对本人的思想认识提高有很大的帮助。同时,积极参加分局并组织大队开展各项政治学习和岗位大练兵活动,充实自身的理论修养和水平。我是刑侦战线上的一个新兵。因从警校毕业以后就一直在分局综合部门办公室工作。这次换岗到刑侦大队工作,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挑战。4月份正式到岗后,我努力尽快熟悉刑侦业务,认真、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积极参与大要案的侦破,参加大队的案件侦破分析会等;利用自己的特长,及时总结大队工作和侦破工作中的典型经验等;认真查处信访举报件,尽力解决群众疑难信访问题。

(二)认真组织大队的政治理论学习。一是精心组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部署以后,我组织召开全体民警大会,根据支部的研究意见制定了大队的计划。在学习活动中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确保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力争取得双赢效果。全体党员纷纷融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积极参与学习活动。通过为期5个月的学习实践活动,全体党员、民警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增强做好公安工作的主动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了以“五不”为内容的专题教育工作,纪律作风教育月活动,岗位廉政教育活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活动等多项教育活动,在大队全体民警中进一步巩固了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强化民警法纪观念,坚决杜绝违反“五条禁令”行为发生,有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民警整体素质和队伍战斗力得到提高。

刑侦大队现有民警61名,协警12名,职工3名,是一支较为庞大的基层队伍,其队伍管理任务尤为迫切,亦尤为繁重。任职以来,本人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为抓手,按照贯彻“队伍正规化建设”这一条主线,强化“领导班子、民警队伍”两个建设,把握“抓制度、抓落实、抓长效”三个重点,实现“班子凝聚力、队伍战斗力、群众满意率三个提高”的工作思路,大队班子成员统一团结,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步调一致,并充分发扬艰苦奋战精神,以自身榜样力量激发鼓舞全体民警的斗志。一是加强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五必谈”、“五通报”和中层干部“一岗双责”制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全体民警和辅警的纪律作风教育,从细节入手,狠抓养成教育,进一步深化抓警容风纪、抓工作态度、抓办公环境、抓规范执法、抓车辆管理、抓枪械管理、抓“五条禁令”等“七个抓”队伍管理工作规范,明确综合中队负责大型安保活动的协调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大队办公室、值班室、宿舍、特审室、接待室等部位的软硬件规范设置,严格落实车辆网上报备、民警周记、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较好。完善绩效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来激励各中队的工作激情。对被分局通报的轻微违规行为实行考核扣分,发挥考核的积极引导作用,确保各项禁令、规定、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预防和查纠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能力,保持了刑大队伍的无违纪。二是认真开展民警谈心制度。平时,注重与班子其他同志的交流与沟通,坦诚相对,班子团结、氛围融洽。对中队干部和民警也经常性地开展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对反映的困难及时帮助解决和协调,以促进了同志间的情感沟通。三是积极开展岗位练兵。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与实战操作,在实战中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先进技战法,加强了网上作战和信息破案的深度应用研究、总结和推广力度,有效提高了全体刑警的信息应用意识与水平,提高全大队民警的政治素质、刑事执法办案水平和警务技能,提升大队的整体战斗力和工作实绩。在市局刑侦支队组织的技术比武中,我带队参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四是注重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支部各项活动,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较好地起到示范引领作用。20xx年,大队新发展党员3名,按期转正3名。

通过切实有效地队伍管理工作,营造起班子团结协作、队伍稳定向上的氛围。20xx年,1名同志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全市职工职业道德“十佳”标兵;1名同志被评为浙江公安百名优秀基层民警察;全队有4名同志荣立个人三等功,有13名同志记个人嘉奖,有3名同志被评为分局第一、第三、第四季度“当季之星”。大队的综合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刑侦队伍战斗力不断增强。20xx年,大队充分依托以研判会商制为龙头的考核激励、协作联动、破案督办、审讯准备等五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四打两整治”专项斗争,强化破案攻坚,切实提高对黑恶犯罪团伙、“两抢”、盗窃诈骗等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侦破水平,提高破案打处效能,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以身作则,严格纪律、清正廉洁。

任职以来,作为一任区管中层干部,本人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及《遵守五条禁令责任书》来时时告诫提醒自己,严格“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全年无违法违纪现象。在日常工作中,能以身作则,严格纪律、清正廉洁,和同志们一起同甘苦,共战斗,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工作在先,吃苦在先。同时,积极配合大队长,开展各项工作,坚持二手抓,两手都要硬,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同志们。严格执行不准收受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规定。同时,对家属、身边人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任职以来大队无廉政违纪事件发生,共拒礼拒贿6起,收到锦旗7面,表扬信数封。

以上是本人对任职以来思想、工作情况所作的简要小结。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努力和改进。如,要不断加强刑侦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增强创新精神,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工作困难不能产生畏难情绪或按部就班,要有开拓、破解难题的勇气和决心。

在往后工作中,本人将扬长避短,克服不足,奋力拼搏,以身作则,争取建立起一支“规范、创新、务实、高效”的刑侦队伍,切实为维护拱墅区的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警察公务员年度考核个人总结(5)。

本人于xxxx年毕业于xx,通过招考公务员进入公安队伍,自去年9月份,一直在xx派出所实习。一年来,在领导的关心培养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立足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谦虚、认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始终坚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锻炼自己、磨练自己,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定立场,加强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和修养。作为一名人民警察,首先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时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一年来,我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和遵守《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司法部“六条禁令”等规章制度。通过深入学习,我的政治立场更加坚定,理论修养得到了提高,政治敏锐性得到了明显增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打牢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在个人修养方面,我始终坚持真诚待人,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和谐相处,坚持正直、谦虚、朴素的作风,不趋炎附势,不欺上瞒下,不在背后议论他人是非,豁达大度,不小肚鸡肠,不斤斤计较,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

二、求真务实,刻苦钻研,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在工作中,我从最基础的一点一滴做起,脚踏实地学习,立足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工作方法,不断开拓创新。一年来,通过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老干警学,使我学到很多加强治安管理以及调解纠纷的技巧与方法,学会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较好的开展个别谈话教育,疏导他们在思想上出现的问题。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的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

勤勉尽责是一种品质,更是一种工作态度。自到湛山派出所工作以来,我始终保持着饱满的工作热情,任何时候都以工作为重,全身心投入。在参加为期五个月的新警培训期间,在警校老师和区队领导的指引下,我对警察有了纪律部队的印象,学到了公安业务的基础知识和技能,在理论考试和警务技能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我深深体会到人民警察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自觉在很多方面与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尚有差距,在日常的生活学习和训练中,我摒弃了大学时代松垮作风,从思想上真正实现由一名普通学生向一名合格人民警察的转变,为进入公安队伍踏出坚实的第一步。在湛山派出所实习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方法,努力做到“勤工作”。立足岗位,刻苦学习法律及业务知识,做到“勤学习”。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中勤动口,遇到问题多向老干警请教,不懂就问,不会就学;勤动手,多写笔记心得,提高自己的文字水平;勤动脑,多思考问题,勤琢磨、勤研究,学会分析问题,以求得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断增强反腐倡廉自觉性。

参加工作一年来,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不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任何财物,时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坚持把廉政建设变成自觉行动,贯穿于日常工作始终,坚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以清廉为荣,以腐败为耻,不断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在一年的工作过程中,我渐渐发现,仅有对工作的热情是远远不够的,有太多的东西需要学习。一方面,面对各项工作要懂得思考,考虑问题要全面细致,在沿用老干警的方式方法基础上要有所创新,并总结出自己的一套工作模式。再者,要不断的学习,因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是不断完善变化的,不仅要随之一起充实,还要有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等等,这些方面都是我所欠缺的,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的改进,不断的完善自我,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学习型、实践型人民警察。

刑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范文

刑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在法律教育和实践中都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分析经典的刑事案例,我们可以深入理解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学习刑事法律的应用和操作手法。本文将通过对刑事案例分析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刑事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刑法原理和逻辑。刑法是一门复杂而严谨的学科,其中的概念和条文需要我们用具体案例来加以理解和应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原理在具体案例中的体现,了解法律逻辑和法律条文在案件中的运用。例如,在分析一起盗窃案件时,我们能够明确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理解盗窃罪的构成和刑罚的量刑原则。

其次,刑事案例分析可以让我们学习刑事法律的应用和操作手法。在实践中,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存在着变化。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学习到刑事法律的具体应用和操作手法。例如,在分析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需要注意具体伤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认定问题,研究适用量刑的原则和调整情节的依据。

此外,刑事案例分析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案件处理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学习到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司法实践的要求,提高自己的案件处理能力。同时,分析案例也是一种思维训练,可以培养我们的法律思维能力。例如,在分析一起故意杀人案件时,我们需要全面搜集和掌握案件的证据,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可信度,推理出凶手的动机和行为原因。

最后,刑事案例分析还可以启发我们的法律职业素养和价值观。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秉持法律的公正和客观原则,审视案件中的正义和公平。通过对案例的研究,我们能够看到法律的普遍价值,坚守法律道义,提升法律职业素养。例如,在分析一起腐败案件时,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和法律对腐败的惩治,培养自己廉洁奉公的意识和观念。

综上所述,刑事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刑法原理和逻辑,学习刑事法律的应用和操作手法,提高案件处理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启发法律职业素养和价值观。在今后的学习和实践中,我们应该注重案例分析,认真总结和体会,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能力和素质。

刑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范文

第一段:引言(200字)。

刑事案例分析是法律学生们的重要课程之一,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件,学生们可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并掌握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和证据规则。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本文将分享我在刑事案例分析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案例分析的重要性(200字)。

在参与刑事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案例分析的重要性。通过对案件细节的仔细研究,我能够深入了解案件的背景、法律规定和证据。这种深度剖析有助于我们从多个角度审视案件,分析案件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并在案件庭审中为客户提供有力的辩护。同时,案例分析也有助于锻炼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技能。

第三段:分析方法与技巧(200字)。

在进行刑事案例分析时,我学会了一些有效的分析方法和技巧。首先,我会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关键事实。其次,我会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条文,研究相关判例,并寻找类似案件的先例。这样可以帮助我理解并运用法律规定,寻找有利的辩护理由。此外,我还会注意特定案件的细节和间接证据,从而更全面地评估案件的证据和可能的辩护策略。这些分析方法和技巧对我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处理刑事案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200字)。

在刑事案例分析中,我领悟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团队中,每个成员都可以提供自己的观点和分析结果,大家通过交流和讨论可以进一步拓宽思路、完善分析。通过团队合作,我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充分发挥每个人的优势,得出更全面、准确的分析结论。此外,通过与团队成员的密切合作,我们还能够分享经验和资源,提高我们的解决问题和协作能力,为解决案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刑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案例分析也锻炼了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了团队合作精神。通过不断地参与刑事案例分析,我相信自己在法律领域的能力和素养会得到进一步提高,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就是我的刑事案例分析心得体会。通过案例分析,我不仅学会了如何分析案件和运用法律知识,还意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希望将来能够继续在这个领域中发展自己的潜力,并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三千字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答辩人何**,女,36岁,汉族,山东省济南市人,江苏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被答辩人陈*,男,35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江苏省徐州市**局干部,住徐州市**宿舍*栋*号,电话:******,邮政编码:******。

答辩人因陈*指控答辩人犯诽谤罪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的主要条件一是要有捏造并公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事实;二是出于故意,目的在于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三是必须情节严重。

从本案情况来看,首先,我没有捏造有损陈*名誉和人格的事实。今年6月17日,陈*在办公室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我单位同事刘**、胡*亲眼所见,后来向我和我处王**处长做了反映,这有胡*、王**处长的证言为证,并非我的捏造;其次,我没有有意损害陈*的名誉和人格。我是在6月28日单位党组织生活会上对陈*的生活作风问题提出批评的,目的在于希望陈*引以为戒,能够吸取教训,加以改正,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这是很正常的同志式的批评意见,怎能被视为故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人格呢?难道陈*犯了错误,就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批评教育吗?由于我的所作所为并不具备诽谤罪成立的条件,所以不构成犯罪。

2、陈*的行为应当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陈*犯了错误,本应吸取教训,注意改正,但陈*却采取恶人先告状的错误做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并对他给予“精神损失赔偿”。我认为,对陈*这种知错不改、拒绝批评、一错再错的行为,应当给予舆论和道德的谴责。在这里,我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陈*的诉讼请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以寻求司法公正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何**。

xxxx年9月15日。

刑事案例分析范文论文

上诉人:吴××,男,……。2006年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2005年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05年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kwong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2005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2006年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2006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2007年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kwonghee的《towhomitmay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文档为doc格式。

三千字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申诉人:陈xx、男、生于1965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父。

申诉人:张xx、女、生于1970年、汉族、河南省xx人,系被告人之母。

申诉人因“陈xx故意杀人”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仅因康家对发回重审的正直法官不满,河南高院就撤换成能让康家满意的法官,帮助歹徒达到谋害善良的罪恶目的,可见司法腐败之一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梁xx,对被告定性时,却做着与本院关于执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截然相反的行径,欲把守法善良逼成仇视社会的疯狂罪犯,公然采用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歪曲事实的郑州中院初审判决的同一说法“趁康不备之机,持刀朝康xx头面部砍击,在康xx倒地后仍继续砍击致康xx死亡”,也就是郑州中院承办法官王xx竭力要向人们表达的“康无辜被砍和陈把康xx砍倒后继续砍击康xx,使其当场死亡”歪曲事实的真正意图,更是多处颠倒黑白枉法炮制(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156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荒唐裁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践踏公平正义,特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公开审理、公正判决,惩恶扬善体现法律的正义。

1、依法明确认定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并充分体现在对被告量刑中;。

3、依法认定被告的正当防卫性质;。

4、依法对被告故意伤害康xx的行为正确定性;。

5、对被告公正量刑并减轻处罚。

事实和理由:

一、康xx在案中的重大过错:

而一审(重审)判决第6页第4段“关于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康xx与被告人陈xx在一起吃饭时,因敬酒问题发生争斗,继而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被害人仍辱骂被告人,综观全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责任,但并不能认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该意见不予采纳。”结合终审判决充分证明了康xx的重大过错。

2、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无端骂人、纠集同伙用酒瓶、凳子照人头部猛砸、掐人脖颈、又追打围堵在别人住处、电话召集帮凶明确叫骂着非弄死别人不可,康xx及其同伙前期已构成严重的寻衅滋事犯罪,由郑州中院提交上网的《李卫云寻衅滋事一案》、《张航天寻衅滋事一案》、《梁国豪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惠庆中寻衅滋事一案》及“李天一寻衅滋事一案”等有力证明!

3、警卷及庭审录音可证,康xx后期犯罪升级,更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未遂),参照检察院和法院定罪被告“故意杀人”的同一标准,康xx团伙客观上对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被告用酒瓶、凳子照头部猛击、掐脖颈,在被告血流满面已遂殴打目的后,又追打围堵被告住处,多人多次劝阻不止,明确叫喊着非弄死被告不可,按照承办法官梁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明显”的判定标准,康xx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远超被告,只是因被告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卫才未遂。

二、本案中康xx同伙王xx、关健已构成刑事犯罪,应该“违法必究”震慑犯罪,彰显司法公正。

理由同上,承办法官梁xx于12月15日在柘城县法院当众所言“对一个死人定罪,不觉得残忍吗?”,那么康xx同伙关健和王xx性质恶劣、激发命案的刑事犯罪,不应该依法追究吗?姑息包庇犯罪只会纵容犯罪、只会逼发犯罪!

三、被告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本案中不法侵害人康xx等人,对被告陈xx实施了辱骂、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并造成被告头部受伤、血流满面的侵害后果,这一事实既有证人证言证明,又有郑州市公安局(郑检伤字2588号)法医鉴定书(卷59页)佐证,陈xx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被告已被打得血流满面,已逃至家中,对方变本加厉、疯狂追打到被告住处,围堵殴打并高声叫骂、指使手下拿凶器、打电话召集更多帮凶、扬言非弄死被告不可,多人多次劝阻不止,这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并持续进行中,被告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根据198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停止正当防卫: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这一规定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明确了判断标准。

(1)本案中,康xx虽然躲闪跑开,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已经终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是指在防卫之前存在不法侵害,但当防卫行为开始实施时,已经不存在不法侵害。本案中在防卫行为开始时,不但康xx情绪激动地叫骂着电话召集帮凶进一步加害被告,扬言弄死陈xx,而且其同伙王xx手持砖头扬言要拍死陈xx女友,其另一同伙关键更是进一步激化矛盾的挑衅说“我就不信他(指陈xx)掂刀敢砍你(指康xx)”,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本案中也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因为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了侵害行为,因而构成犯罪中止。这里的中止是指发生在防卫行为实施之前,本案中被告依法防卫时,康xx一方对被告的非法侵害正在进行,因而不存在不法侵害确已自动中止的情形。

三千字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上诉人:吴××,男,……。8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至今。

上诉人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特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蚌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以融资为诱饵,采取仅提供自制的表面文字资料,但不进行实质性工作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300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这一认定既没有证据证实,也与事实完全不符。

(一)本案的焦点:300万元的性质。

本案中上诉人确实收到蚌埠市花园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xx代表花园公司汇入的300万元,但花园公司为什么要汇这300万元?这300万元的性质是什么?这是本案的焦点,也是本案上诉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1、300万元是花园公司交付的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保证金。

初上诉人与花园公司的代表丁xx认识,丁xx称花园公司可以生产菜仔油出口,考虑到欧美市场开始出现替代石油的生物柴油的趋势(菜仔油可作为生产生物柴油原料),上诉人同意代表新加坡ap公司(上诉人为新加坡ap公司的董事、在中国的代表)与丁xx代表的花园公司进行洽谈,203月22日由新加坡ap公司经理lamkwonghee先生和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合同约定,一万吨菜仔油交易金额为580万美元,买方新加坡ap公司申请买方银行开具信用证作为付款方式(合同第10条),卖方花园公司申请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如花园公司违约,买方有权占有此保证金(合同第15条)。但在合同履行时,花园公司称没有能力让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并邀请上诉人到蚌埠协商,年4月10日前后,上诉人在蚌埠和赴凤阳的途中与花园公司的董事长姚xx、总经理丁xx商谈达成变更协议:花园公司申请卖方银行开具履约保证(金)函的条款变更为花园公司直接支付合同金额8%的保证金。2005年4月13日,买方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金额为580万美元的信用证。并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蚌埠市农业银行中山支行)的要求于2005年4月27日作了修改。随后,经上诉人代表买方催促花园公司董事长姚xx代表花园公司于2005年6月1日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按约定的580万美元的8%计算,仍欠约rmb70万未付,姚xx说公司只有这么多了)汇给上诉人(新加坡ap公司同意上诉人代收并用于该合同事宜的支出)。

以上,就是本案300万元的真相。有《salesandpurchasecontract(contractnumber:05by-ap01)》、208月16日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年10月31日丁xx的《询问笔录》、3月20日徐宁海的《询问笔录》、2006年8月24日孔晶晶的《询问笔录》、2006年9月27日徐宁海的《事情经过说明》、《证明》、lamkwonghee的《towhomitmayconcern》等证据可以证明。

2、根据生活经验、逻辑推理从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也可以推定300万元的性质。

一审判决中查明:2005年3月22日,新加坡ap公司和花园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2005年4月13日,新加坡ap公司按约申请新加坡发展银行(dbs)开具了以花园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005年4月27日应花园公司和通知行的要求作了修改;2005年6月1日,花园公司的代表按约将rmb30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给新加坡ap公司的代表;2005年8月18日,花园公司和上诉人代表的银联万国(天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融资合作的《合作协议书》。

从这些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上可以推定花园公司汇钱只能是履行与新加坡ap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而不可能是为二个多月后才签订融资合作协议的(预)付款(二个月多后才签的该协议也没有此付款条款),并且花园公司对丁xx、秦新、徐宁海等多名长期为其融资的合作伙伴都是承诺成功后才支付报酬,融资不成功不给一分钱,为什么会对上诉人更加青睐,上诉人与姚xx认识不到2个月,只见过2面,上诉人说先给我300万元,我为花园公司融资,姚xx就信、就给?这太违背了正常的生活经验和逻辑,姚xx可是闯荡商海多年的企业家,阅人无数,只有骗人的没有被骗的。

另外,假如300万是给融资的预付款,为什么花园公司会倾其所有付出全部?即使是付融资的前期费用也不用倾其所有付这么多,作为融资报酬等融资成功了再给也不迟。从这一点上也可以推定300万不可能是融资预付款。

(二)有关本案的其他事实。

1、关于信用证打包贷款。

在上述买卖合同洽谈、签订、履行期间,丁xx、姚xx提出卖方希望利用信用证打包贷款,ap公司和上诉人认为这虽不是买方的义务,但是卖方的权利,且打包贷款可以增加花园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利于保障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故乐观其成,并愿意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但因花园公司在蚌埠市农业银行已有18800万贷款且有3000万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和农行对信用证的'装、卸港条款认识有差异故农行没有同意打包放贷。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先提出用信用证为花园公司贷款与事实不符,毕竟是丁xx先主动找上诉人提出的。

2、关于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ap公司在一时还未能在国际市场找到更好买家的情况下和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595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又与武汉新汉口商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万吨菜仔油合同金额607万美元的买卖合同。一审判决认为签订上述合同是“为了获得外方开具的信用证,并避免出现货物真出口的情况发生”的判断没有事实根据,也不合贸易和银行惯例。因为银行为客户开具信用证只根据客户的买卖合同和信用,客户买的货是否有下家概所不问。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风险和保障最低利润(后合同比前合同均有加价),这也证明了花园公司与ap公司买卖合同的真实和能履行的事实(如果是不真实的,何必再签后面的合同来转移风险)。

三千字刑事案例分析范文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刑事技术心得体会

在我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对刑事技术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刑事技术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定罪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与案件相关的物证、技术手段和科学方法的运用,我们可以更加准确地还原犯罪现场的真相。要想在刑事技术工作中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具备严谨的思维、高超的专业技术和扎实的工作经验。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些我对刑事技术的心得体会。

首先,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们必须注重细节。在案件取证过程中,任何一个看似微小的细节都可能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我们需要细致观察、收集、分析和比对每一个痕迹,确保没有任何遗漏。同时,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用科学的方法对待每一个证据。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案件中找到蛛丝马迹,为警方提供更多的判断依据。

其次,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由于刑事技术涉及到多个学科的知识,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积累。例如,在指纹鉴定方面,我们要熟悉各种指纹类型的特征,掌握先进的科技设备和分析方法。在DNA鉴定方面,我们需要了解DNA的结构与功能,熟练掌握DNA提取与比对的实验技术。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保持在专业领域的前沿,并为案件提供最准确的技术支持。

第三,刑事技术工作需要注重团队合作和协调配合。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刑事技术人员需要密切与刑警和检察机关等合作,共同推动案件的进展。我们应该主动与其他人员沟通协调,确保取证过程中的连贯性和证据的可靠性。同时,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与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刑事技术人员要有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我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命运,因此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程进行工作,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同时,在处理证据过程中,我们要保护好物证,确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避免被外界人员篡改或破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案件提供清晰的证据链,为找到真凶提供有力支持。

最后,刑事技术工作需要经验的积累和实践的沉淀。在我进行刑事技术工作的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经验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挑战,只有通过实践和总结,我们才能不断成长和进步。我们要积极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不断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与老师和同事交流,尽量减少错误和失误,为今后的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总之,刑事技术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责任感的工作。在这个领域,我们不仅需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需要注重细节、团队合作、职业道德和经验积累。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在案件侦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助力司法公正的实现。我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探索,我们的刑事技术工作会变得更加精确、高效和可靠。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案件勘验、检查、鉴定的规定,准确及时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以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公民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第三条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进行。

第四条 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鉴定人的回避,由所在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实于事实真-象,运用科学方法,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鉴定人必须依法办事,并遵守下列鉴定纪律:

(一)严格遵守技术鉴定的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

(二)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丢失、损坏;

(三)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

(四)严格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

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三章 鉴 定

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

第九条 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第十条 凡需做鉴定实验的,由主办鉴定人组织实施。要严格选用与检材质量、形态相同或近似的材料,运用与发生案件时间相同或近似的形成条件和方法进行实验。实验情况,要如实记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鉴定实验记录,是综合评断的依据,不能代替鉴定书。

第十一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绪论、检验、论证、结论。

“绪论”: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提取方法、载体及包装、运输情况,鉴定要求。

“检验”:检材和样本的形态、色质、大孝检验、实验的步骤、方法、手段、数据、特征图形。

“论证”:对检验发现的特征、数据进行综合评断,论述结论的科学依据。

“结论”:鉴定的结果。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描述确切。照片要真实清晰,特征要标划鲜明。

尸体检验、物证分析、出具检验报告,不出鉴定书。

确因检材不够鉴定条件,而无法作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

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后,应将鉴定书同剩余的检材,一并发还送检单位。有研究价值,需要留作标本的,应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商定留用的`时限和保管、销毁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由于技术水平或设备条件的限制,做不出结论,需要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应逐级上送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分歧时,可邀请有关人员进行鉴定“会诊”。

复核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委托鉴定手续外,送检单位还应提供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并说明要求复核的原因。

第四章 出 庭

第十五条 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本案当事人、辩护人,依照法律程序对鉴定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回答,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和刻制说明》(略);《刑事技术鉴定书文书格式》(略)。

电梯检验案例分析电梯检验检测技术

(1)电梯检验分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两种形式,凡安装、改造或大修,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是在用电梯运用期间的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2)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所要求的项目内容和要求有差异,验收检验所要求检验项目内容达95项以上,而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只占验收项目一半左右(50项以上)。

(3)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要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方可判定为合格。而一般项目通常不超过有3~8项不合格项,通过整改或监护使用后仍可判定为检验合格。

(4)电梯维护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刑事技术

作为刑事技术的从业者,我对这一领域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在多年的工作中,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刑事技术对于破案和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从技术方法、职业操守、法律意识、团队合作和创新思维五个方面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刑事技术的核心在于技术方法。在犯罪现场调查和物证分析中,我们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收集、分析和鉴定相关证据。熟练掌握各种物证提取、测试和比对技术是必不可少的基本技能。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跟进技术的发展,学习并掌握最新的刑事科学技术。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为司法公正服务。

其次,职业操守是我们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基本准则。刑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我们要保持客观中立、严守秘密和遵守法律法规。我们不应该受到外部压力的干扰,更不能为个人或组织谋取私利。只有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才能在司法领域赢得声誉和尊重。

第三,刑事技术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在案件处理中,我们不仅仅是技术的执行者,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我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到我们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只有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我们才能在案件处理中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团队合作是刑事技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破案过程中,我们常常需要与公安机关、法院、科技部门等多个部门合作。我们应该与其他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努力完成任务。团队合作不仅体现在日常工作中,还应该在案件调查和鉴定中加以实践。只有团结协作,汇聚各方力量,才能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最后,创新思维对于刑事技术工作的发展非常重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犯罪手段的日益复杂化,我们必须要具备创新思维。我们要敢于尝试新的技术和方法,不断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我们还要密切关注国际刑事技术的发展动态,学习他国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的刑事技术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起来,刑事技术的工作需要我们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注重团队合作并发扬创新精神。只有以这些经验为指导,我们才能在刑事技术领域中取得更大的成就,为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努力,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为刑事技术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基因鉴定技术的名词解释技术应用案例分析

基因鉴定技术是一项生物学检测技术,人体细胞有总数约为30亿个碱基对的dna,每个人的dna都不完全相同,人与人之间不同的碱基对数目达几百万之多,因此通过分子生物学方法显示的dna图谱也因人而异,由此可以识别不同的人。所谓“dna指纹”,就是把dna作为像指纹那样的独特特征来识别不同的人。由于dna是遗传物质,因此通过对dna鉴定还可以判断两个人之间的亲缘关系。

近一个世纪以来,指纹技术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方便。但罪犯越来越狡猾,许多作案现场没有留下指纹。现在有了dna指纹鉴定技术,只要罪犯在案发现场留下任何与身体有关的东西,例如血迹和毛发,警方就可以根据这些蛛丝马迹将其擒获,准确率非常高。dna鉴定技术在破获和暴力犯罪时特别有效,因为在此类案件中,罪犯很容易留下包含dna信息的罪证。

根据dna指纹破案虽然准确率高,但也有出错的可能,因为两个人的dna指纹在测试的区域内有完全吻合的可能。因此在20xx年英国将dna指纹测试扩展到10个区域,使偶然吻合的危险几率降到十亿分之一。即使这样,出错的可能性仍未排除。

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试验或亲子鉴定。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

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血清方法能检测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和红细胞酶型等,这些遗传学标志为蛋白质(包括糖蛋白)或多肽,容易失活而导致检材得不到理想的检验结果。此外,这些遗传标志均为基因编码的产物,多态信息含量(pic)有限,不能反映dna编码区的多态性,且这些遗传标志存在生理性、病理性变异(如a型、o型血的人受大肠杆菌感染后,b抗原可能呈阳性。因此,其应用价值有限。

dna检验可弥补血清学方法的不足,故受到了法医物证学工作者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来,人类基因组研究的进展日新月异,而分子生物学技术也不断完善,随着基因组研究向各学科的不断渗透,这些学科的进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法医学上,str位点和单核苷酸(snp)位点检测分别是第二代、第三代dna分析技术的核心,是继rflpvntr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检测技术。作为最前沿的刑事生物技术,dna分析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了科学、可靠和快捷的手段,使物证鉴定从个体排除过渡到了可以作同一认定的水平,dna检验能直接认定犯罪、为凶杀案、杀人案、碎尸案、致孕案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dna身份证。

20xx年,我国河南省郑州市首次颁发dna身份证。这张特殊的身份证表面印有持有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出生年月、血型、身份证号、照片等,但它的奥秘和价值所在是下方的一长排条文形码。个人的遗传核子基因秘密就藏在这些条码中,显示持有者存在的惟一性。拥有者将真正与世界上其他60亿人口区分开来。dna身份证在人体器官移植、输血、耐药基因的认定和干细胞移植方面都有非常大的作用。

国外案例。

dna鉴定技术除了可鉴定个人身份外,在鉴定亲属关系上也很有效。在阿根廷内战期间,许多孩子失去了父母。

战争结束后,政府希望把这些孩子们交付给他们的亲戚,使他们回到亲人的怀抱。可是怎样使他们没见过面的亲戚相信孩子是自己的亲属呢?科学家采用dna鉴定技术,将孩子血液中的dna与可能是他们亲戚的dna相比较,结果至少帮助50多个孩子找到了亲人。现在这种用dna鉴定身份的技术,已经广泛被各国采用了。

刑事案例分析【】

问题探讨: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94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汽车拉人肇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驾车逃跑时意识到车底下挂着人,但仍不停车,继续驾车逃跑,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郑某创伤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杀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唐某人行为均属知情不举,不构成犯罪,原审对二人判决并无不当,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不予采纳。肖某的犯罪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被害人不应在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等具体情况,对肖某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

(二)项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张某、唐某无罪的部分;撤销对肖某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交通肇事罪处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社会评论。

[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于具体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确定性、量刑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讲一、二审法院也有不同意见。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对此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肖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相同,一、二审判决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审判决对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因为被告人肖某杀害郑某的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二审判决不但考虑到被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情节、后果,而且考虑到被害人郑某快车道上停留系鞋带,也违反了交通规则这一重要情节,因此对肖某的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在全面考虑双方的责任、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结论。

三、一、二审判决张某、唐某不构成犯罪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公诉机关却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产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对知情不举行为的认识不同。我们认为,张某、唐某知情不举是一种不作为行为,对于不作为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律规定,不作为构成犯罪在客观方面要符合三个条件,即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可以看出,张某、唐某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张某、唐某在事后资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做虚假证言以使肖某免受刑罚,则可考虑二人是否构成包庇罪、窝藏罪或者伪证罪。

三、本人观点。

1、交通肇事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任何人都可恶意成为本罪的主体(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孔鹏李益鸣)。在本案中肖某是汽车的司机,则其为交通肇事的主体,同时其明知车底有人而逃逸属于恶意行为,所以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专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摘自《交通肇事者疑难问题两论》孔鹏李益鸣)。从上述案例中可知肖某为可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因此肖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醉酒驾车肇事,出于过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后为了逃逸,不顾他人安危,在逃逸过程中不计后果,则又造成新的实害后果的,则又成立新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自《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高秀东)。由此理论,则知肖某在此案中不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还构成了公共安全罪,在此,由于存在伤亡,所以期应为故意杀人罪。

4、在司法实践中,因醉驾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如果依交通肇事罪定罪,则一般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结,最重也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依交通肇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或仅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则最高可判死刑(摘自《对“醉酒驾车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的刑法学分析》高秀东)。由此,则由本案情中肖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则对其判死刑适当的和公平的。同时,肖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其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也可以判处肖某死刑。

5、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在与受害人李某没有遵守交通规则所致,李某不应当在快车道上停留,李某的这种行为是其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所以,李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李某遇害身亡,则可以减轻其承担责任。但不能将所有责任都归结为肖某。

6、张某和唐某在事故发生时,喊道:“有人追来了,快跑”。则在心理上给肖某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甚至是很大的。这也是导致肖某最终选择逃逸的一个原因吧。同时张某在第一天知情不报,使得案件的侦破被推迟,而唐某更是直接我曾罪犯,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所以,我认为张某和唐某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四、产生原因。

1、肖某酒后驾车。

2、驾驶无证汽车,违反了国家《机动车管理办法》。

3、李某在机动车道上长时间停留。

4、张某和唐某在心理上的恐慌增加了肖某选择逃跑的心理状态。

五、解决方案。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拒绝饮酒上路。

2、严格遵守《机动车管理办法》,及时取得车辆号牌、行车执照,按时年检等。

3、应当加强道德观念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心理应变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该在道德和法律的框架下理性的处理问题。

4、行人应该拒绝横穿机动车道,更不能在机动车道停留。增强自身的保护能力和安全意识。

5、国家应加大交通安全规则的宣传力度,同时增大对肇事者的惩罚力度,从而在某一个层面上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刑事技术心得体会

刑事技术是一门旨在通过科学方法来收集、分析、鉴定和利用与犯罪事实相关的一切物证、迹象和信息的学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技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深感这门学科的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积累了一些刑事技术方面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案件分析、证据保护、技术应用、团队合作和专业发展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是进行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细节,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刑事技术工作。在我的实践中,我始终保持“案情至上”的原则,不断追踪犯罪事实和动态,分析案件关键点和问题,帮助办案单位进行犯罪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其次,证据保护是刑事技术工作的核心要义。作为刑事技术人员,我们需要保证物证、迹象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我在工作中始终注意保护好现场,确保证据不受污染和破坏。同时,在收集、提取和保存证据过程中,我严格遵守科学方法和程序,严格保密,杜绝人为疏漏和错误。

第三,技术应用是刑事技术工作的关键环节。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刑事技术方面的技术手段也在日益完善。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不断学习新的技术方法和工具,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善于应用各种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指纹比对、图像处理等,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四,团队合作是刑事技术工作成果的关键。在刑事技术工作中,常常需要与其他部门和人员密切合作。我深知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始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在工作中,我积极与侦查人员、法医、法官等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共同解决问题,为办案打下坚实基础。

最后,作为一名刑事技术人员,我深感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刑事技术是一门高度专业化的学科,要想在这个领域取得长远发展,就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我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国内外刑事技术最新进展,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自我学习的动力和激情。同时,我也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提高自身的学术造诣和研究能力,为学科发展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刑事技术是一门关键性的学科,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通过对案情的深入分析、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善于应用技术手段、与团队合作以及不断的专业发展来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和能力。相信在不断的实践和学习中,我会更好地发挥刑事技术的作用,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电梯检验案例分析电梯检验检测技术

10月17日,我中心电梯检验人员对泗水一小区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1、多台电梯未安装轿厢内与值班室相连的对讲电话;2、发现其中一台设备的补偿链端部无二次保护。

根据tsgt7001-2009第5.2项中规定:电梯补偿装置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当可靠。图中补偿链端部未做二次保护,补偿链端部固定不符合规定。当电梯在顶层时,钢丝绳就在对重侧,对重侧就多了钢丝绳的重量;当电梯在底层时,钢丝绳就在轿厢侧,轿厢侧就多了钢丝绳的重量。装了补偿链就可以平衡这部分落差,用来补偿动平衡,因为钢丝绳有重量,随着电梯的不断上下运动,会产生动态的不平衡,所以才用到补偿链。所以补偿链端部固定十分重要。

现场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及时将检验情况反馈给使用单位,并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检验人员过硬的检验技术和心系企业的工作态度得到了使用单位的一致好评。

刑事技术

第一段:引言(200字)。

刑事技术是一门独特而重要的学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刑事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对于破案、司法公正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法医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刑事技术的过程中有许多体会与感悟。刑事技术的学习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论知识,更开阔了我们对法医学与刑案侦破技术的眼界,让我们明白了刑事技术对维护社会安全与司法公平的意义。

第二段:实践体验(200字)。

在大学期间的刑事技术实践课程中,我有幸亲身体验了许多刑事技术的实际操作。例如,现场勘查是刑事技术中最基础且重要的环节之一。通过实地勘查案发现场,我们能够亲自参与到案件的研究与解决过程中,从而对案件形成更深入的了解。此外,DNA分析、指纹鉴定、鞋印与工具痕迹的比对等技术的应用,让我深刻认识到科技的力量与稳健性。通过这些实践体验,我不仅掌握了刑事技术操作的技巧,更对刑事技术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刑事技术在犯罪侦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凭借着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刑事技术可以分析收集到的物证,从而还原犯罪现场的整个过程。例如,通过指纹鉴定技术,可以快速准确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通过DNA分析技术,可以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生物信息,从而在案件侦破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刑事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破案效率以及司法公正性,让无辜得以自证清白,实现了人民对于公正正义的追求。

第四段:刑事技术的局限性与进一步发展(200字)。

然而,刑事技术也有其局限性。虽然刑事技术在案件破解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并非万能药。有时候,技术设备的限制、证据采集的不完整等问题都会限制其发挥作用。鉴于此,进一步发展刑事技术是非常必要的。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们可以通过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破案效率与案件质量。例如,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更精确地进行人像比对和模拟重现,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更多的线索与依据。刑事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进一步提升犯罪侦查的能力,有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第五段:结论(200字)。

综上所述,我深入体会到了刑事技术的重要性与实用性,它不仅引领着刑事侦查的科技发展,也为保障社会治安与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实践与学习,我对刑事技术的认识与理解得到了提升,也更加坚定了我今后从事刑事技术工作的决心。未来,我将不断学习与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技术能力,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电梯检验案例分析电梯检验检测技术

我中心在对某单位电梯进行监督检验中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无机房电梯控制柜无轿厢运动方向的显示装置;2、未装设轿顶上的作业场地;3、井道顶部空间不合格;4、井道安全门不合格;5、门扇与门套间隙超标(见下图)。在左图中,电梯在顶层平层位置时轿顶护栏与绳头组合处的垂直距离,目测约200mm;tsgt7001-2009中3.2项第三条规定: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现场距离根本无法满足此要求。

另外该电梯6层3站,中间2到4层无厅门,在中间层设置了井道安全门,在现场安全门处并未安装电气开关。

现场检验结束后,我们向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了发现的问题,并向使用单位下达了《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停止检验,等待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处理结果。

刑事案例分析【】

××××年8月,化隆县某私营面粉厂经营者杨××从一个体业主处购买了一台变压器,并于8月22日下午雇人与杨××之子杨×共同将该变压器安装在面粉厂院内厕所后墙隐蔽处,并绕越电能计量装置,擅自引线接入该变压器上进行用电,××××年9月10日上午,化隆县电力局抄表人员发现其窃电行为后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被依法逮捕。××××年11月5日,化隆县人民检察院就杨××和其子杨×涉嫌盗窃向化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化隆县电力局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处理情况。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和其子杨×无视法律,通过隐秘手段盗窃电能,其窃电价值达6196元,已构成盗窃罪,依据《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杨××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其子杨×有期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杨××和杨×共同赔偿化隆县电力局经济损失6196元;没收杨××和杨×违法所得6200元。

(三)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盗窃电能的刑事案件,电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杨××和其子杨×的窃电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因此,杨××和其子杨×的行为已侵害了国家财产。

第二,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杨××和其子杨×将变压器隐秘在不被人发现的地方进行窃电,符合客观要件。

第三,盗窃罪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杨××和其子杨×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符合主体要件。

第四,盗窃罪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杨××和其子杨×窃电的目的在于不交电费,以谋取更大的私利。因此,杨××和其子杨×有窃电的共同故意,并实施了窃电的具体行为,且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范围内,属于刑法确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定性,从中获得了利益,造成国家财产受到损失。其行为已具备共同盗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理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电梯检验案例分析电梯检验检测技术

院领导: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超过,每年不再按正常进行年检,需要进行电梯运行安全评估,我院5#楼旧梯为启用,至今运行已经超过15年,今年电梯年检时,省技术监督局特检院就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审查程序。现在电梯运行故障时有发生,由于电梯陈旧,电梯配件难寻,安全运行有隐患。因此申请对5#楼旧梯进行更换。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或者报废的意见。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继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后勤管理科。

201x/07/08。